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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分录,向银行借款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分录


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利息如何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的规一次性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借款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到期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银行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因此,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利息费用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期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期末计提到期时一次还本付息的应付债券利息,如何做分录?


分录有三种情况,如下:


正常发行:借:财务费用


贷:应付债券--应计利息


折价发行: 借:财务费用


贷:应付债券--利息调整


应付债券--应计利息


溢价发行:借:财务费用


应付债券向--利息调整


贷分录:应付债券--应计利息


财务费用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筹资费用.包括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益)、金融机构手续费,企业发生的现金折扣或收到的现金折扣等.


应付利息是指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利息,包括吸收存款,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长期借款,企业债券等应支一次付的利息.本科目可按存款人或债权人进行明细核算.应付利息科目期末贷方余额,还本付息反映企业应付未付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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