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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残疾人减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


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对象


1)困难减征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


具有浙江省户籍,持个人所得税有浙江省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劳动年龄段残疾人。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


具有浙江省户籍,持有浙江省核发的《中华人民共个人所得税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和三级、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


残疾人两项补贴的标准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

减征

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30%确定。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


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其他重度残疾人分为四档,全省指导线分别为每人每月500元、250元、125元、50元。


对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经当地民政部门、残联组织批准由机构托养照料的残疾人,在上残疾人述补贴标准基础上上浮50%,其中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残疾人,每人每月再增加200元。


残疾人两项补贴申领程序


残疾人两浙江省项补贴以自愿申请为原则。残疾人通过 “浙里办”APP 、浙江省政务服务网或省内任意乡镇(街道)受理窗口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困难群众社会救助“一件事”申请两项补贴。残疾人的监护人或委托代理人可以代为提出申请。乡镇(街道)负责受理和初审,县级残联负责审核,县级民政负责审定残疾人和发放。浙江省户籍残疾人在外省可以向当地乡镇(街道)受理窗口浙江省提出申请,采取异地代收代办方式,由户籍地负责审批和发放。


残疾人两项补贴与其他政策的衔接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享受儿童福利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个人所得税法

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残疾人两项补贴与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不得重复享受。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与养老服务补贴、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看护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的个人所得税法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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