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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省镇江市稽查局公布了一起留抵退税有关案情。江苏国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是个在拼多多和天猫上口罩销售等安全卫生个人防护用品的公司,因满足“新冠肺炎防控重点服务保障物资制造业企业可以按照月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的条件,于申请办理退还了2020年9月增量留抵税额1025648.36元。而近期伴随着国家税务总局对留抵退税的大规模专项整治,这一笔两年前退税信息真实性合法性也被再次检视,稽查局对于这个公司近些年来的经营进行了全面核查。
不意外的,这个公司没有经受住考验:在拼多多、天猫上两年口罩销售等产品合计120.41万元,仅申报了1.16万元,余下119万的收入并未申报;而且,连2020年11月买的一批用于业务招待的酒也被稽查局翻查了出来,提出860元的进项税不能抵扣。最终,该公司两年前多退的增值税4929.73元被勒令追缴退还,同时,少申报的一百多万收入被责令补税,然后就上述违法行为责令补缴一倍罚款。
税务申报
行政处罚决定书原文
镇税稽罚[2022]13号
处罚事由:
增值税
(1)招待用酒抵扣进项问题检查人员发现你单位于2020年11月购买了一批酒共计7480元用于业务招待,上述费用计入了管理费用-招待费科目,并抵扣了进项税额860.53元,且未作进项转出,应当做进项税转出处理。认定上述税收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有:①单位提供的记账凭证及附件复印件;②单位提供的情况说明;认定上述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有: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线上销售收入未缴纳增值税问题根据你单位提供的情况说明及资料显示,你单位于2020年9月起先后开通拼多多(店铺名称:国净医疗器械专营店)、天猫店铺(店铺名称:宝缇爱旗舰店)销售一次性医用口罩、KN95口罩及鞋套等产品,拼多多绑定的账户为法定代表人陈兴荣的个人建行卡(卡号:6217001300008552207),天猫店铺绑定的账户为你单位农行对公账户(账号:10333001040230274),上述两个账户在2020年至2022年3月期间取得的线上销售收入共计1204146.52元,你单位仅申报开票收入11666.4元,其余未开票收入1192480.12元未申报缴纳增值税。
其中,2020年取得收入272447.35元,已开票收入449.35元,未开票收入272447.35-449.35=271998元;2021年取得收入895431.93元,已开票收入10149.59元,未开票收入895431.93-10149.59=885282.34元;2022年1-3月取得收入36267.24元,已开票收入1067.46元,未开票收入36267.24-1067.46=35199.78元(计算详细情况见增值税月度计算表)。结合问题1“招待用酒抵扣进项问题”,考虑你单位存在留抵,故应补缴2020年11月增值税2197.57元、2020年12月增值税16841元、2021年1月增值税21113.03元、2021年2月增值税28269.62元、2021年3月增值税15837.92元。
同时,因符合“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的条件,你单位申请退还了2020年9月增量留抵税额1025648.36元(你单位2020年3月才开始投入生产,2019年12月尚未申报增值税,故2019年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为0元,则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1025648.36-0=1025648.36元),但因少计收入调整了销项税额,期末留抵税额也发生了变化,因此,你单位2020年9月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应为1020718.63元,多退增量留抵税额=1025648.36-1020718.63=4929.73元。根据截止2022年4月30日你单位所属期2021年4月至2022年3月增值税申报表数据,你单位应调整所属期2021年4月至2022年3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你单位2020-2022年3月期间少计收入问题定性为偷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十二条:“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的规定,你单位通过申请多退的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款属于通过隐匿收入、虚假申报骗取留抵退税款,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按偷税处理。
参照《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的处罚裁量基准,你单位多退还的留抵税额4929.73元以及少缴的2020年增值税19038.57元、2020年城市维护建设税951.93元、2021年增值税65220.57元、2021年城市维护建设税3261.03元,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分别计4929.73元、19038.57元、951.93元、65220.57元、3261.03元。
看完整个案件详情,小编印象最深的就是,在调查时候连860元的招待费违规行为抵扣也被税务稽查局给揪了出来。即便这个额度很小,但充分体现税务机关在留抵退税案情检查上的认真严谨态度,说到底留抵退税检查是今年税务机关的一个重要任务,决定稽查员在案情查处上侧重于严肃查处。而一倍的罚款也是这种严肃查处的一种体现。所以,即便留抵退税是惠企惠民的重要政策,那如果之前是存在着收入没申报、取得虚开发票等违法情形的企业,在申报留抵退税前就要三思而后行了,毕竟你申请了,其实已经构成“骗取留抵退税”。所以,税务合规至关重要,平时也是需要税收专业人士指导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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