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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的改变土地用途什么意思)

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以下简称《耕地占用税法》),将于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一、什么是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其中,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对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依照《耕地占用税法》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


二、耕地占用税是新开征的税种吗?


耕地占用税不是新开征的税种。1987年4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并于2007年12月进行了修订。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耕地占用税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原《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实施《耕地占用税法》是贯彻党的十八届意思三中全会关于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要求的重要步骤,是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关于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要求的重要举措,对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将《暂行条暂行例》上升为法律。


三、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是如何制定的?


《耕地占用税法》规定,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是以地区(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为单位,下同)人均耕地面积为依据。


其中:


人均耕地不超过一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0至50元;


人均耕地超过一亩但不超过二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至40元;


人均耕地超过二亩但不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6至30元;


人均耕地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5至25元。


根据《耕地占用税法》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占用十二条中授权地方规定的事,各地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四、《耕地占用税法》与《暂行条例》相比,有哪些变化占用?


与《暂行条例》相比,《耕地占用税法》主要在以下四个方面进行了调整:


(一)对占用基本农田的征收规定


《耕地占用税法》规定,占用基本农田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加按百分之一百五十征收。将原《中的暂行条例》中的规定“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应当在条例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予以修改。


(二)耕地占用税优惠政策


1.免征政策


《耕地占用税法》规定,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将《暂行条例》中对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免税调整为对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税。


2.减征政策


《耕地占用税法》规定,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在原《暂行条例》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新增了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三)临时占用耕地政策


《耕地占用税法》规定,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用途期满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原《暂行条例》对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可以全额退还已经缴纳耕地占用税的规定,是要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


(四)土地类型划分


《耕地占用税法》规定,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将原《暂行条例》中的牧草地删除,改为园地和草地,土地类型重新进行划分。


五、耕地占用税的应纳税额怎样计算?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土地一次性征收,应纳税额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乘以适用税额。


举例:某地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为50元/平方米,若纳税人(不考虑税收优惠政策)9月1日后经批准占用一块耕地(非基本农田),面积为500平方米,该纳税人应缴纳耕地占用税25000元(500平方米*50元/平方米);


若占用一块相同面积的耕地(基本农田),该纳税人应缴纳耕地占用税37500元(500平方米*50元/平方米*150%);


若占用一块相同面积的园地,该纳税人应缴纳耕地占用税25000元(500平方米*50元/平方米)。


六、耕地占用税由哪个部门负责征收?


耕地占用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耕地收。


七、耕地占用税的纳税期什么限是如何规定的?


耕地占用税条例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土地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八、耕地占用税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七条有关规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一)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用途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二)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三)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暂行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其中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四)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的其他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本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第三条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应纳税额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乘以适用税额。


第四条 耕地占用税的税额如下:


(一)人均耕地不超过一亩的地区(以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十元至五十元;


(二)人均耕地超过一亩但不超过二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八元至四十元;


(三)人均耕地超过二亩但不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六元至三十元;


(四)人均耕地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五元至二十五元。

中的

各地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在前款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本法所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表》规定的平均税额。


第五条 在人均耕地低于零点五亩的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适当提高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但提高的部分不得超过本法第四条第二款确定的适用税额的百分之五十。具体适用税额按照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确定。


第六条 占耕地用基本农田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四条第二款或者第五条确定的当地适用税额,加按百分之一百五十征收。


第七条 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什么耕地占用税;其中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意思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的其他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 依照本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第九条 耕地占用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十条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税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十一条 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第十二条 占用园税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占用前款规定的农用地的,适用税额可以适当低于本地区按照本法第四条第二款确定的适用税额,但降低的部分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占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农用地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耕地占用税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配合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等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向税务机关提供农用地转用、临改变时占地等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可以提请相关部门进行复核,相关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意见。


第十四条 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改变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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