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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什么时间废止)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的解释:“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管理办法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废止;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不少商家在节假日等时期开展商品促销活动,用各种津贴、优惠券、满减、折扣等大幅度优惠,吸引消费者下单。有些商品确实比平时便宜很多,买到就是赚到!也有些商品,优惠期促销间居然比平时价格还贵,因为商家把原价虚假标高了!这招让不少经验丰富的“剁手党们”也招架不住,直呼上当受骗!


另外,合肥什么经开区市场监管局还查处了一例某超市开展促销活动未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促销期限的案件,并对该超市罚款7000元。6月11日,合肥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对位于翠微路与松谷路交口的某连锁超市价格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对商品光明咕浓芒果芝士味酸奶、光明轻巧包(芦荟)、伊利大颗粒系列、茅台醇(1992)酒53度500ML、茅台醇(1998)酒53度500ML等开展促销活动,但均未公示促销期限,执法人员现场要求当事人于6月20日改行为正上述违法行什么为。6月22日,合肥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再次对该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仍未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构成了开展促销活动未在经营场所的显零售商著位置明示促销期限的行为。8月份,合肥管理办法经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时间《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行为同时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废止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四条的规定,对该超市依法作出“责令改正、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于9月份处罚执行到位。


在此,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零售商物时要进行多方比价,远离“套路”。如果发时间现经营者存在虚构原价、虚假降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等价格欺诈行为时要及时保留证据,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合肥经开区市场监管局 刘勇 伍文促销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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