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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搬迁年度的计算(十三薪计算公式)

企业在搬迁期间虽停止生产经营,但仍有处理存货形成的销售所得,这种情况下企业亏损结转年限是否连续计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的,凡企业由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其亏损结转年度应连续计算”。


因此,对确有证据表明搬迁企业已实质性停止生产经营,但因处理搬迁以前的存货而取得非正常生产经营所得的,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可由企业自行选择亏损结转年限是否连续计算。如选择不作为亏损结转年度的,则当年计算的纳税调整后所得不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如选择亏损结转年度不中断的,则按税法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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