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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税率(建筑业预缴个人所得税)

问:建筑企业企业所得税预缴核定征收,是否准予扣除分包后的余额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答复: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国家税率税务总局关于印发&l税率t;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征收核定(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六条规定,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核定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企业所得税费用)支出额/(1-应税预缴所得率)应税所得建筑业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企业所得税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二条规定,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六条中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


  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因此,建筑企业按收入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建筑业税,应以其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个人所得税征收币形式的收入计算其收入总额,按上述公式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再个人所得税扣除成本、费用。


4月-高金平《企业投融资、股权合并(分立)及资产重组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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