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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个税减半(股权转让所得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减免)


东利机械(A20395.SZ,832305.NQ)于2021年6月25日发布问询函回复,披露发行人历史上存在的股权代持行为截止目前均已解除,解除方式为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代持人与被代持人签署《股份代持解除协议》,约定由显名股东(或代持人)原价购买以及通过二级市场低于原价还原至隐名股东(或被代持人)的方式解除,平价(或低于原价)股权转让均无需缴纳个税。



《1发行人和保荐机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保定市东利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1-06-25]详细披露如下:


②股权代持解除的核查


经核查,发行人对上述代持行为进行了清理规范。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该等代持行为均已解除,具体解除情况如下:



注:另 1.00 万股在代持期间由周玉明委托代永杰以 5.80 元/股价格在股转系统出售。


经核查,上述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代持人与被代持人已就解除代持事宜分别签署了《股份代持解除协议书》,对代持行为予以解除,并进一步出具了《确认函》,确认代持解除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代持解除价格合理,与名义股东在股权代持期间就股东表决、公司分红及股权代持解除不存在任何争议或纠纷;同时针对显名股东购买代持股份的情况,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了显名股东的流水记录,并予以访谈,该等股东均确认系以自有资金、家庭积蓄或自筹资金购买代持的股份,相关股份购买价款已支付完毕,不存在以非法收入购买代持股份的情形,亦不存在资金来自发行人或发行人为其筹措资金提供担保的情形,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


(3)发行人代持解除过程中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情况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历史上存在的股权代持行为均已解除,解除方式为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代持人与被代持人签署《股份代持解除协议》,约定由显名股东(或代持人)购买以及通过二级市场还原至隐名股东(或被代持人)的方式解除,其中所涉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具体如下:



注:另1.00万股在代持期间由周玉明委托代永杰以5.80元/股价格在股转系统出售。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过程中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要点提示


单纯平价转让本身并不当然减免转让方的纳税义务,也很容易被税务机关认定为不合理的低价转让,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具体什么情况会被认定为不合理低价呢,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不难看出,只有符合第十三条所列的条件才能被税务机关认可合理低价转让而不需纳税调整,其(一)、(二)项条件受客观因素影响较大,可筹划范围有限。第(三)项中关于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内部不对外转让的股权是税收筹划的重要可操作方式,而具体到东利机械,其股权转让是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之间的转让,可以理解为此处的企业内部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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