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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公司主动申请终止挂牌(挂牌公司不得向全国股转公司主动申请终止挂牌是否正确)



  《指导意见》遵循《证券法》的精神,按照“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的方针,充分借鉴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实践经验,结合新三板市场特点,建立了主动终止挂牌、强制终止挂牌的基本制度框架,明确了终止挂牌后有关监管安排,同时进一步落实终止挂牌工作要求。


  《指导意见》包括基本原则、主动终止挂牌、强制终止挂牌、终止挂牌公司后续监管安排、终止挂牌工作责任5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明确新三板终止挂牌制度建设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市场化原则,尊重市场主体意思自治,进一步落实全国股转公司终止挂牌主体责任,由全国股转公司完善终止挂牌业务规则。二是坚持法治化原则,严守市场监管底线,惩戒重大违法行为,强化市场强制挤出功能,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三是坚持常态化原则,按照市场导向、规则导向建立标准清晰、程序透明的终止挂牌实施机制,明确终止挂牌后有关安排。


  健全主动终止挂牌制度。一是内部决策程序。挂牌公司拟主动终止其股票在新三板挂牌交易的,应当召开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且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二是信息披露要求。挂牌公司应当充分披露终止挂牌的具体原因、终止挂牌后的发展战略、异议股东保护措施等内容,并应持续披露终止挂牌进展情况。三是申请与决定程序。挂牌公司应当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主动终止挂牌申请,全国股转公司对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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