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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人民政府2018年28号文件(广安市人民政府2011年83号文件)

2021年12月28日,《广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广安府办发〔2021〕36号,简称《细则》),以市政府办名义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更好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2019年3月21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广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广安府办发〔2019〕20号)。为进一步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结合两年来的实施情况,予以修订。


二、制定过程


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等6部委令2019年第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相关规定,在收集借鉴其他市州关于网约车发展相关情况基础上,结合原《广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实施两年来的实际情况,形成《广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于2021年4月2日向市公安局、市委网信办、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等单位及网约车运营企业征求意见,并于4月2日至4月9日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修改完善形成《广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2021年12月15日经五届市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按程序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


三、主要内容


(一)总体架构


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全市网约车管理工作,具体实施广安区、前锋区网约车管理工作。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管理工作。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主要明确网约车平台公司的准入条件、行政审批及合理退出机制。


第三章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主要明确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及驾驶员的相关要求。


第四章网约车经营行为,主要明确网约车平台公司和网约车在经营过程中的相关要求及禁止行为。


第五章监督检查,主要明确相关管理部门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和网约车监督职责。


第六章法律责任,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等6部委令2019年第46号)第六章的处罚条款编制。


第七章附则(略)。


(二)主要修改内容


在2019年印发的《广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上,主要作了以下修改。


1.为避免二手车交易价格不准确,进一步明确车辆价格要求避免歧义,将原实施细则中第十一条“车辆裸车购置价格不低于7万元”修改为“车辆首次上户时裸车价格不低于7万元(含增值税)”。


2.删除原实施细则中第十三条第(一)款“具有我市常住户籍或广安市居住证”、第三款“男性年龄在60周岁、女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下”两项。


3.为避免网约车从事或变相从事客运班线经营,在原实施细则中第二十二条增加“网约车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客运班线经营。”


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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