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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费违约金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电费违约金可以开增值税专用)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关于推迟支付工资的方案系经民主程序制定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可以作为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依据。




案情简介:




蒋某因与被申请人天津某机器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再审法院”)申请再审。




蒋某申请再审称,(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凡用人单位制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并且用人单位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本案中,公司在制定《关于推迟发放职工部分工资的提案》时未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且未提供证据证明曾向蒋某进行公示或有效告知,因此该提案制定程序违法,对蒋某不具有法律效力。(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公司制定的《关于推迟发放职工部分工资的提案》内容违反上述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无效规定。(三)公司提供的证明其经营困难的相关证据均发生在其制定《关于推迟发放职工部分工资的提案》之后,不能证明公司在制定《关于推迟发放职工部分工资的提案》之时经营困难。原审法院认定公司在制定《关于推迟发放职工部分工资的提案》时经营困难存在严重错误,属于事实认定不清。




综上,蒋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公司提交意见称,蒋某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再审审查期间,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两组证据:1.天津市东丽区地方税务局向公司发出的限期缴纳税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2.公司2018年9月、10月电费违约金罚款支出记账凭证及增值税普通发票,用以证明2018年下半年公司经营困难。蒋某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认可,但不认可证明目的。法院认为,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可以证明2018年期间其已存在欠缴税款及电费的事实。




裁判结果:




再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公司是否应向蒋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公司提供的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的通知书、电力部门向其发出的欠缴电费停电通知书及其缴纳电费违约金罚款等证据,可以证明2018年至2019年期间公司存在欠缴多项费用,企业经营困难的情形。2019年1月24日公司作出《关于推迟发放职工部分工资的提案》,决定迟延发放职工部分工资。该提案系经过公司工会委员会同意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公司因企业经营困难,经过民主程序作出《关于推迟发放职工部分工资的提案》后,未及时向蒋某足额发放工资,蒋某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公司亦无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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