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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公所土地使用权转让证明(村委会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何女士身前的这栋楼是其十几年前向本村村民买地后所建


何女士提供的一份有居委会盖章的证明


何女士反映买地时何某及其妻子、两个儿子均签名同意


“我们多次尝试找何某结了解情况,对方却拒而不见,也不说为什么当年和父亲、家人一起签字卖地,如今突然反悔?提出异议的依据是什么?”何女士和丈夫冯先生不解地说,法律明文规定,允许村民将多出来的宅基地,转让给没有宅基地的本村村民,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的转让是合法的。其合法买地,有协议和社区证明,如今仅仅因为卖地人儿子毫无理由的异议,就导致自己不能确权,事发后村里不组织协调,投诉人又不见面,自己的事一拖就是几年,至今不知该找谁处理,自身合法权益该如何维护,迫于无奈才向媒体求助。


土地出让人儿子:父亲卖地时其不知情未签名


针对何女士的说法,事件另一方当事人何某结在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回应,自己一直对卖地存有疑义,父亲卖地时,其在外地工作,回来才知道此事,当时没有管,对于卖地的具体过程,其所知不多,现在也不知道该问谁,但卖地时,土地上并非荒地,上面有几间平房。


针对何女士反映,购地时所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上有其签名及手印,何某结予以否认,强调自己没有签字,没有签过任何协议,签过任何名字,不清楚协议上为何会有自己的名字,怀疑协议有问题,但其承认父亲卖地后,自己作为儿子虽有疑问,但没有问过父亲。


何某结同时表示,据其所知,该村也有部分村民卖地,起码有十几二十人如今也面临争议,且尚未解决,其与何女士的纠纷如何解决,将视其它村民未来如何处理再作决定,“我们就跟着大众,看大家怎么处理”。


对于上述说法,何女士与丈夫冯先生予以反驳,称该村尚存争议的是本村村民将宅基地卖给外地人、其它城市居民,像自己这样因个人没有宅基地,通过合法交易,向本村村民购地的只有自己一人,与上述情况有着本质区别。


十二村股份合作公司负责人:建议双方走法律途径


何女士16年前向本村村民购买宅基地,是否合法?为何会被排除在拟确权名单之外?南都记者采访了珠海经济特区十二村股份合作公司负责人郑先生。


对方表示,此前公布的名单只是政府进行确权之前的一次摸底,将名单进行公示,有异议的可以提出来。何女士也曾向其出示过购地协议,但据(何某结)反馈,何女士当年是向其父亲买地,儿女们并未签名。何女士认为(何某结等)已在协议上签名,双方存有争议,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看法院怎么判,签订协议是否成立。因其当时不是村干部,未在场见证,也不是鉴定机关,真实性无从判断,”我无权下定论,双方可走法律途径,法院怎么判我们就怎么执行”。


律师:农村宅基地等流转纠纷可由镇政府进行界定


土地流转引发的纠纷,该如何解决?遭遇纠纷,土地出让、受让双方又该如何维护各自合法权益?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林叔权律师表示,何女士遇到的问题,实际是城中村村民遇到的问题。按照法律,经村民组织同意,一个村集体组织内部的村民之间可以转让土地,如果当时是村委会盖章,一点问题都没有,但因为城市发展,村变成了城中村,村集体成为社区,后来是居委会盖章,但居委会能不能管宅基地,能不能管宅基地的转让,建议当事人先寻求南屏镇政府和上一级区政府先做个界定,对于由村变为居委会的城中村,能不能由居委会代行村委会的相关职能,在没有界定之前,当事人直接去法院起诉,也很可能不被受理。


广东品盛律师事务所杨晓峰律师认为,同一个村集体组织成员之间转让宅基地是合法的,何女士所签土地出让合同应该是有效的,合同的效力并不会因土地出让者的死亡而发生改变,如今土地出让者的后人提出异议,致何女士难以确权,但因类似的案件在可诉性上仍不确定,建议何女士可先向所在地镇政府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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