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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市政配套费是否包含道路开口(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依据)


办法出台后, 任城区、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开发区的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等经营单位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价格外,不得向购房者收取或变相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针对这些问题,听证代表们各抒己见。消费者听证代表普遍认同第十九条规定,同时也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具体测算方式透明度提出了疑问。一位消费者代表还提出了《办法(草案)》没有明确对擅自或变相、截留或挪用配套费单位和人员的处罚规定。


听证会后,济宁市住建局将在听证会记录的基础上,形成听证报告,提出听证会意见的处理建议,及时上报市政府,提请市政府决策。至于新规定实行时间,还要待《方案》出台后才能确定。


小贴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包括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综合配套费是指由市政府统筹使用,主要用于济宁市主城区城市规划区城市道路、桥梁等重点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专项配套费是指由城市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单位(统称专业经营单位)使用,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城市供水、供电、供热、供气设施以及规划红线内城市供气、供电设施设备的配套建设专项资金。也是购房者俗称的“开口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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