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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指标解释(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属于什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内各部门财务报告的编制与披露,防范不当编制和披露行为可能对财务报告产生的重大影响,保证报告信息的真实完整,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财务报告的管理工作,公司内所有相关单位及部门都必须遵照执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财务部是财务报告编制的归口管理部门。


(一)收集汇总相关会计信息,制定年度财务报告编制方案,编制年度、季度、月度财务报告等。


(二)财务部提交的财务报告应该满足以下要求:


(1)财务报告必须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及公司制度规范,按照统一的格式进行编制。


(2)各财务报告中的数字必须真实准确,如实反映公司的经营状况。


(3)财务报告应该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报送。


(4)任何部门及个人都不得对外提供虚假或者隐瞒事实的财务报告。


第五条 公司内部参与财务编制的各单位及各部门,应当及时向财务部提交编制财务报告所需的信息资料,并保证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六条 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或事项,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提报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财务报告的审批、披露和公布工作。


第三章 财务报告编制


第八条 财务部应当制定年度财务报告编制方案,明确年度财务报告编制方法、调整政策以及技露政策和报告的时间等要求。


第九条 财务部编制财务报告前,应当进行全面的资产清查、减值测试和债务核实,并将清查、核实的结果及处理方法向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条 财务报告应在期末结账后开始编制,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提前结账,不得预先编制财务报告。


第十一条 财务报表及其附注的编制如下所述。


(一)财务部应在每期结账后,根据公司各总分类账、明细账等编制财务报表,具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财务报表。


(二)“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是中期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的必备项目,“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必须在年度报告中出现。


(三)财务部需编制各类财务报表附表,包括“资产减值明细表”、“应缴增值税明细表”、“利润分配表”和分布报告等。


(四)为便于财务报告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的内容,财务部需在报表附注中对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及主要项目等内容作出解释。


第十二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的编制要点有以下两项。


(一)财务部需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财务情况说明书,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作出评价。


(二)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应该包括公司生产的基本经营情况、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资金的周转、资产的增减变动等内容,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要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说明。


第十三条 合并财务报表及其附注的编制要点有以下五项。


(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本公司投资资本占50%以上(不含50%)的子公司或本公司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财务部需对其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二)合并的财务报表包括“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附注。


(三)各子公司应在公司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统一的合并财务报表工作底稿格式编写有关明细表,并将其报送总公司财务部。


(四)报表合并细则如下:


(1)财务部采用权益法核算子公司的权益性资本投资,并以此编制个别财务报表,为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提供基础数据;


(2)设立在境外的子公司以外币标识的财务报表,应该折算为人民币,并以人民币为基础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3)合并财务报表必须按照规定编制工作底稿,编制抵销分录后计算合并数额。


(五)合并财务报表的附注除了包括普通财务报表的内容外,还应对以下三项内容进行说明:


(1)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的名称、业务性质及本公司的持取比例;


(2)各子公司的资产、债务的增减变动情况;


(3)当母公司和子公司会计政策不致时, 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所采用的处理方法。


第四章 财务报告的报送与审计


第十四条 财务部应当明确财务报告的报送及披露程序,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规定的方式,向董事会报送财务报告。


第十五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 在财务报告审计的过程中,财务部经理和总经理应当与负责审计的会计师就其出具的初步审计意见进行沟通。沟通情况应该在财务部经理和总经理签字确认后,及时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议。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会计师事务所正式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评价本年度的审计工作,并对下年度的审计工作提出建议。


第十八条 财务人员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将经过审计的财务报告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并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财务总监及财务部经理签名确认。


第五章 财务报告披露


第十九条 披露时间规定:


(一)公司月度财务报告应于月度终了后的6日内(遇有节假日顺延,下同)对外提供(如有月度财报要求的)。


(二)季度财务报告应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对外提供。


(三)半年度财务报告应于年度中期结束后60日内对外提供。


(四)年度财务报告应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对外提供。


(五)各子公司的月度、季度报表均须于公司报表对外提供前3日完成,报送总公司财务部;半年度报表和年度报表须于公司报表对外提供前20日完成,并报送总公司财务部。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财务报告,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应当依次编订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


报告封面格式需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盖章,编报时间,子公司上报的财务报告一式两份,公司财务部审核确认后退回一份。


第二十二条 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随同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一并对外公布。


第六章 财务报告管理工作的考核


第二十三条 财务报告管理工作考核的责任部门为总公司财务部,财务部需成立专门的评估小组对各单位的财务报告的编制及使用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十四条 财务 部应对各个子公司财务报告的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定。


第二十五条 财务报告管理工作考核的内容至少包括以下三方面。


(一)财务报告的完整性。


(二)财务报告的准确性。


(三)财务报告的及时性。


第二十六条 财务部应该每半年对各子公司的财务报告管理工作进行一次考核。


第二十七条 考核办法


(一)应从财务报告的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三个方面对子公司的财务报告工作进行考核,并设立三个相应的指标,各指标权重依次占30%、40%、30%。


(二)每个指标的满分是100分,在考核过程中,子公司财务报告每出现一处问题,就要从指标中扣除一定的分数。


(三)最后将各指标的分数乘以权重并加总,得分在90分以上的单位评定为优秀,得分在80~90分的单位评定为良好,得分在70~80分的单位评定为一般,得分70分以下的单位评定为不合格。


第二十八条 财务部应将考核结果向各子公司予以通报,对在财务报告工作中表现优秀的单位给予表扬;对表现差的单位,应发出整改通知,令其改进工作质量。


第二十九条 子公司的财务报表考核作为子公司总经理、分管副总或财务总监、财务经理的综合项目考核内容之一,不及格的总经理、财务总监年度绩效提成扣处10-25%;财务经理年度绩效工资扣处20-50%。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财务部负责解释,经董事会审议后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 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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