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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提供境外有形动产租赁(境外单位向境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转让给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如各类物品和机器设备的租赁、各类车辆的租赁等。水路运输的光租业务(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不配备机组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已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和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财税(2016)36号文件又规定,对于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应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因此,境外单位和个人取得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收入,按规定由境内的购买租赁服务的承租方扣缴增值税的,不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按17%税率计算扣缴增值税。


案例: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1月份租入一境外B公司于2011年购入的大型机器设备,租期一年,A公司一次性支付B公司一年的租金共500000元,该项业务如何计算扣缴增值税,会计账务怎么处理?


在此设定增值税税率17%,预提所得税税率10%,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


应扣缴增值税税额=含税销售额÷(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500000÷(1+17%)×17%=72649.57(元)


相应的会计处理如下:


确认制造费用:


借:制造费用—设备租赁费 427350.4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72649.57


贷:应付帐款—B公司 427350.43


应交税费—代扣代缴增值税 72649.57


借:应付帐款—B公司 51452.99


贷:应交税费—代扣代缴城建税 5085.47


应交税费—代扣代缴教育费附加 2179.49


应交税费—代扣代缴地方教育费附加 1452.99


应交税费—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 42735.04


向境外支付设备租赁费:


借:应付帐款—B公司 375897.44


贷:银行存款 37589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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