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税务筹划 >

新公司法征求意见(新公司法征求意见稿没有董事会职权)


12月24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修订草案共15章260条,在现行公司法13章218条的基础上,实质新增和修改70条左右。主要修改内容包括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完善国家出资公司特别规定、完善公司设立、退出制度、优化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完善公司资本制度、强化控股股东和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加强公司社会责任等7个方面。


在股东出资和股权交易行为方面,该草案主要作出三处修订:一是,增加股东欠缴出资的失权制度。二是,增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的加速到期制度。三是,明确瑕疵股权转让时转让方、受让方的出资责任。


在强化控股股东和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方面,修订草案作了以下几个方面的修订:一是完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具体内容;加强对关联交易的规范,扩大关联人的范围,增加关联交易报告义务和回避表决规则。二是强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维护公司资本充实的责任。三是增加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修订草案第一百九十条)。另外,针对实践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滥用控制地位侵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突出问题,借鉴一些国家法律规定。


在优化公司组织机构设置方面,修订草案对于独立董事也有了新增规定:独立董事不得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得与上市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