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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易错题(请分别列举一项兼营销售行为和混合销售行为)

一、 基本情况


某一般纳税人企业,主要从事冷轧型材的生产加工销售业务,其产品主要用在高速公路及一般公路的旁边防护栏,该企业除销售外,还负责安装及运输,税务税关在2020年7月份组织的对上半年度的税务检查中发现,该企业在1-6月份,共向湖北省某高速路管理公司销售护栏共5000个,每个5650元,另每个收取运费369.51元,安装费1478.04万元,其主要的财务处理为:


1、 确认销售货款收入:


借:应收账款---湖北省某高速管理有限公司2825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2500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25万


2、 确认运费收入


借:应收账款---湖北省某高速管理有限公司184.755万元


贷:其他业务收入-运费收入169.5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5.255万元


3、 确认安装费收入


借:应收账款---湖北省某高速管理有限公司739.02万元


贷:其他业务收入-安装费收入678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1.02万元


同时企业按护栏的生产成本结转了相应的销售成本 ,并按账簿的记录按时申报了企业的增值税,附加税及企业所得税。


税务机关在查看了企业的销售合同,在该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护栏的运费及安装费单独收费,税务机关在与企业的财务人员进行沟通中得知企业的财务人员认为这属于兼营业务,企业做到了分开核算,财务人员适用税法没有错误,但税务机关认为适用税率错误,应补税。


二、 案例分析及税务处理:


税务机关认为,该收取运费及安装费的行为不属于兼营业务,应属于销售业务的混合销售行为,且由于企业属于生产企业,企业的主营业务是加工为主,所以企业收取的运费及安装费应适用13%的税率,并且需补交相应的附加税费,考虑到企业的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因销售收入确认多了多交,应退其多交的印花税及企业所得税或作为下次的预交,按现行征管法的规定,该企业将一笔业务分成三笔作,有人逃避税收负担的嫌疑,但考虑到企业的财务人员的确分不清混合销售与兼营的区别,决定本次不给予罚款的处罚,但迟延交纳的税款应交相应的滞纳金,做出的决定如下


应补增值税注意事项:1.公司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最好与兼营行为匹配。


2.经营行为之间彼此独立存在。



第一、 应补增值税:


<184.755 739.02>/<1 13%>-<169.5 678>=30万元


第二、 应补附加税费30*10%=3万元


第三、 应退印花税:


<184.755 739.02>/<1 13%>*13%-<15.255 61.02>=-30万元,适用万分之三的印花税率,应退90元,也可作为预交的印花税款抵扣下期应交税款.


第四、应退应交企业所得税


收入减少30万,附加税费增加3万,印花税减少90元,应纳税所得额减少270090,适用的税率为25%,应退67522.50元,可以作为预交企业所得税款抵扣下期应交税款.


三、 评估税务的处罚是否符合税法的相关规定


第一、什么是混合销售行为


1、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关键点有两个:第一:必须是一项销售行为。第二:这项行为是“货物 服务”的模式。货物是指有形动产。“服务”是指交通运输服务、建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也就是属于原先营业税后营改增的那些税目,而不包括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这里特别注意,混合销售概念中只有“货物 服务”这一种形式的叠加。没有“货物 销售不动产”,没有“货物 销售无形资产”,也没有“货物 劳务”这些形式。这一点和兼营有明显不同,兼营是五个类别中的任何两个都有可能叠加在一起的。


2、货物 服务具有关联性,比如买了货物,附带提供运输配送安装;比如培训学校的教学和发的教材。


3、主体只有两个,A向B提供货物 服务。如果是A向B提供货物,A的子公司C向B提供服务,就不在混合销售讨论范围。


4、属于同一个业务,在同一时间,同一项目,同一客户,是业务必经的程序及环节,不然业务形成不了一个整体。


5、混合销售缴税的问题:规范的说法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通俗的讲就是如果你以卖货为主,就按销售货物缴增值税,如果你以提供服务为主,就按服务业缴增值税。


第二、兼 营行为


1、兼营简单地说,就是经营多种业务。


2、增值税把经营行为分成了五大类,分别是销售货物、销售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3、劳务和服务的区别,其实劳务就是专指加工修理修配,而服务是其他的提供劳动以满足他人需要的行为。


4、兼营业务经营行为之间没有先后顺序,不为同一个项目,同一个客户,同一个业务的先后顺序及环节


4、兼营缴税的问题: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通过上述对税法的解读,本业务的确属于销售产品的混合销售行为,运费及安装费应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税务机关的认定及处罚没有问题。



四、 本案例对企业及财务人员的重要启示


第一、对混合销售及兼营首先需从源头上进行规范,也就是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的首项选择非常重要,它决定了混合销售所适用的税率。


第二、企业应保证公司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最好与兼营行为匹配。


第三,混合销售的特点是同一个项目的不同环节,是一个有机的组成部分,而兼营经营行为之间彼此独立存在。


第四,混合销售不能认为只要在合同上分开上才是,最好的办法是应让辅助的业务让关联公司承担,这样才能享受优惠税率。


第五,兼营业务,必须分开核算,否则会被从高适用税率。


第六,筹划混合的思路为签不同的合同,其中销售合同,另签服务合同,服务的合同的时间应与销售合同的时间分开,如本案例的运费及安装费如换成每年收取维保保费,按护档数每年收多少钱,不仅不会适用13%的税率,反而可以适用6%的税率,企业可以给出其他优惠条件,让客户接受。


第七,在实务中,有某些企业,对税率没有什么要求,一般是指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他们属不交税的单位,所以税务在这一块的筹划大有空间。


第八,财务人员始终得有一个意识,那就是税务筹划必须建立在对企业业务的深入了解及税法的融会贯通两个方面,需要对业务进行规划及重新安排。


第九,税务筹划是个系统性的工作,需要其他部门,特别是业务部门的有力配合,其次是企业的商务部门,法务部门,财务部门应具备协调,沟通的能力。


第十,永远不要漠视税务机关的存在,作好沟通,作好协调,作好妥协,作好必要的投入,包括感情及金钱上的,总归有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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