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背景
维也纳国际酒店服务公司主要从事酒店住宿、餐饮服务等,公司员工在上班期间,公司提供免费的工作餐。
那么,维也纳国际酒店服务公司为员工提供的工作餐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
二、政策依据
根据《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文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
三、政策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酒店或餐饮企业为员工提供的工作餐,属于用于职工福利,在企业所得税中需要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在增值税中属于单位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属于非经营活动,既然属于非经营活动,当然也就不存在视同销售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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