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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是小额贷款政策法规(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北方网讯:市人社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日前发布《关于印发〈天津市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法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至2023年3月31日废止。之前本市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在本市进行市场主体登记、无不良信用记录,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属于《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当年新招用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规定条件人员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


《通知》同时明确,经本市人才管理部门确定的“项目 团队”成员,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可共同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在贷款额度方面,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30万元,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300万元。重点创业群体、“项目 团队”成员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上浮至50万元,以同一个“项目 团队”成员共同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的,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贷款期限上,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3年,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2年。经办银行认可,可展期1次,期限不超过1年。同一借款人累计创业担保贷款不超过3次。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利率采用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减点方式确定,以LPR加100个基点为上限。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率具体数值由经办银行根据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确定。


对经市人才管理部门确定的“项目 团队”成员,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信用乡村、信用园区、国家级和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推荐的借款人,原则上取消反担保。


《通知》还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给予全额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给予贴息。对展期和逾期的贷款,不予贴息。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实行“先付后贴”方式。借款人开始付息后,经办银行按季度向人社部门申请,人社部门审核后拨付贴息资金。


担保机构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提供担保服务的,应不对借款人收取担保费,政府可给予一定担保费补助,由人社部门、财政部门、担保机构、经办银行等协商确定,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本机构年度创业担保贷款本金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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