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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预防气象灾害停工停产机制(气象灾害停工停课制度)

应急响应分三类四个级别


制定《条例》,是依法预防和减轻广东省水旱风灾害的需要。相关负责人表示,《防洪法》和《防汛条例》已实施多年,需要针对广东省三防工作特点进行细化补充。而防台风问题,国家法律法规都没有明确规定,制定《条例》可使防风工作有法可依。


根据《条例》,广东省汛期一般为每年四月中旬至十月中旬。广东省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根据雨情、水情,结合防汛工作实际确定并公布每年全省汛期起止日期。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提前进入汛期或者延后结束汛期。


对此,相关部门负责表示,广东洪涝、台风害多发生于每年的4-10月。据此《条例》规定广东省汛期一般为每年四月中旬至十月中旬。在此基础上,为了灵活、合理安排防汛工作,汛期的进入和结束时间节点应当有灵活的调整机制,这也是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


根据应急预案的规定和会商结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应当适时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开展防汛防旱防风工作。


《条例》确立了对防汛防旱防风工作分类分级应急响应制度。《条例》提出,根据雨情、水情、汛情、旱情、风情等具体情况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应当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的类别或者级别,或者结束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分为防汛、防旱、防风三个类别,每个类别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劳动合同可对灾害时停工薪酬作出约定


《条例》将近年广东防御强台风时行之有效的创新机制——“联合值守”纳入。“传统会商机制是各部门坐在一起联合会商,再回去分头落实,参加会商的人员往往也不固定,信息来来回回,也降低了效率。联合值守实现了多部门信息快速共享,决策与信息实现同步。”相关负责人介绍。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合值守机制,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期间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指派的人员进行联合值守。


《条例》还对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等安全措施的启用和相关管理工作作出规定。


《条例》提出,受台风、暴雨、洪水灾害严重威胁的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应当根据受影响的程度和应急预案,宣布采取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等一项或者多项必要措施。除承担抢险救灾和保障社会基本运行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上述措施。


上课期间宣布停课的学校或者上班时间宣布停工、停产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寄宿、在岗以及因天气原因滞留学校、单位的学生、工作人员提供安全避难场所或者措施。


单位和雇主在与个人签订劳动合同或者雇佣合同时,可以对上述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期间的权利义务、薪酬福利等作出相应约定 。


《条例》还规定,未按照规定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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