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否应该改一个名字?”,他说,草案第2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那么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本质是否属于一种增值税、消费税或者说属于销售税的税种呢?既然计税的依据不是城市建设维护,征税的用途也不是城市建设维护,所以,能否更换一个更加合适的名称呢?”
而且,从2016年开始,城市维护建设税已由预算统筹安排,不再指定用途。“换句话说,城市维护建设税已经有一点名不副实”,谭惠珠说,那么城建税设立的必要性是什么?“如果只是为了落实税收法定制度,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由条例上升为法律,这个税是没有基础的。是否应该考虑换一个名字,或者是用另外的办法解决税收的问题?”
谭惠珠还提出,草案规定维持现行的税率不变,按纳税人所在地市区、县城和镇来划分,其他地区的幅度规定为7%、5%、1%。“暂行条例规定的幅度有一定的道理,既然这个税是城市维护建设税,主要属于城市的公共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那么在市区的人纳税,享受了城市维护建设带来的经济环境的改善,因而带来营业收入的增长,所以税率高一点是合理的。但是考虑到这个税已经不再指定专项的用途,所以按照地区的不同划定递进税率就没有公平性和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