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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管理委员会可以入股企业吗(基金会可以给基金会捐赠)

怎么,陈行甲所在的深圳企业恒晖公益基金会参股某公司的大部分股东姓陈?




2020年4月3日,一篇同名文章出现在微博新闻里,迅速被几个大V账号转发委员会,让#陈行甲与方方捐款# 事件再度引起人们的讨论,@公益人陈行甲 、@作家方方 成为舆论的热点,而陈行甲经营的@恒晖公益 ,也被人们质疑。

捐赠



文章指出,陈行甲所在的深圳恒晖公益基金会参股的深圳万联人健康养老产入股业有限公司大部分股东姓陈。


经查询,深给圳万联人健康养老产业有限公司的股东共7家,包括陈为新、陈舜、陈为勇、陈保利、陈保新,恒晖公益基金会(代表人陈行甲)、郑运彬,其中六家姓陈,95%的股权“姓陈”,引起诸多猜想。


作者强调,陈姓基金会是大姓,股东中姓陈的多也正常,但公益基金作为出资人,且陈行甲自带引流的关注度,管理网民好奇企业也在所难免。


说白了,可以陈行甲经营的恒晖基金会向万联人健康养老产业投资25000万,引起了吗社会的关注,这个利益链条是否合法?




陈行甲当年是湖北兴山县的地给方县官,2017年,陈行甲辞职,到深圳经营的恒晖基金会。




恒晖基金会原始资金200万元,来源于浙江中新力合控股有限公司的捐助,当事人(控管理股人)是陈杭生,而陈杭生曾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公安部门刑事拘留。




陈舜是恒晖基金会的理事,同时又是深圳万联人健康养老产业有限公司的股东,恒晖基金会投资深圳万联,是否合法合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2号《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可以慈善捐赠组织直接进行股权投资的,被投基金会资方的经营范围应当与慈善组织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


而恒晖公益的经营吗范围是公益慈善,深圳万联的经营范围是养老服务。


两者完全是委员会没有任何关联性可谈。


作者指出,经营范围没有关联的背后,是利益交换,利益的交换又触动了另一条法规。


作为恒晖基金会的理事,起码应该遵守


《深圳恒晖公益基金会章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 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恒晖基金会是否违法,似乎是不太重要,因为他不是入股公募性质的,制度的监督权力在地方民政局。


而方方通过恒晖基金会向梁护士家属捐款120万是否到位,才是公众的关心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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