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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公司法还有抽逃资金(关于公司法中的抽逃资金如何定性)


3、两股东辩称该笔资金用于购买设备属公司正常业务往来,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


4、美多达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两股东在抽逃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两股东是否构成抽逃出资并且在抽逃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

关于周旻、张军妮是否存在抽逃出资行为的问题。就股东是否抽逃出资的举证责任分配,由于美达多公司无法查询新大地公司及其股东周旻、张军妮的银行账户或财务账簿,在美达多公司提供了对周旻、张军妮抽逃出资合理怀疑的证明后,只能通过法院调查或者由新大地公司及周旻、张军妮提供反驳证据,才能查清事实,因此,此时应将举证责任转移至周旻、张军妮,由其提供相应的证据反驳美达多公司关于周旻、张军妮抽逃出资的主张。然而,周旻、张军妮未予举证。在这种情况下,应当作出对周旻、张军妮不利的判断,即支持美达多公司的主张,认定周旻、张军妮构成抽逃出资。


关于周旻、张军妮是否应就新大地公司对美达多公司负有的债务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问题。如上所述,周旻、张军妮构成抽逃出资,具体而言,周旻抽逃出资3233万元,张军妮抽逃出资2867万元。根据上述规定,周旻、张军妮作为新大地公司当时的股东,应当在其各自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新大地公司的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向美达多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

(2016)最高法民再2号


相关法条

《公司法解释三》


第二十条 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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