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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付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要交城建税吗(税务局退回的个税手续费要交税吗)


每月要文作为税纪云平台的独立固定栏目,及时为您总结更新上月的税务热门文件要点,持续为您传递、解读最新的税收政策动态,提供最新财税信息。



1、关于继续执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7号)

文件概要:

为贯彻落实城市维护建设税法,本公告对于在新的税法施行后继续执行的有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优惠政策予以了明确。


优惠事项:


1、免征事项


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且发生实物交割的标准黄金;


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销售且发生实物交割并已出库的标准黄金;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2、减免事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

文件概要:

本公告明确了城建税多项征管规定:(1)城建税计税依据;(2)增值税留抵退税额在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的规则;(3)对增值税免抵税额征收城建税申报时间的规定;(4)行政区划变更后新税率适用时间的规定;(5)城建税与增值税和消费税(以下简称两税)同征同管的具体规定等。


重点内容:


1、城建税计税依据:


纳税人依法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加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以下简称“留抵退税额”);


纳税人依法缴纳的消费税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消费税税额;


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不缴纳城建税。


2、留抵退税额在计税依据中的扣除规则:


纳税人自收到留抵退税额之日起,应当在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从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


留抵退税额仅允许在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当期未扣除完的余额,在以后纳税申报期按规定继续扣除;


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更正、查补此前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允许扣除尚未扣除完的留抵退税额。


3、对增值税免抵税额征收的城建税,应在税务机关核准免抵税额的下一个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缴纳;


4、行政区划变更的,自变更完成当月起适用新行政区划对应的城建税税率;


5、城建税与两税同征同管的具体规定:


城建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两税的一致,分别与两税同时缴纳;


采用委托代征、代扣代缴(不含因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代收代缴、预缴、补缴等方式缴纳两税的,应同时缴纳城建税;


因纳税人多缴发生的两税退税,同时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


两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的,除另有规定外,不予退还随两税附征的城建税;


城建税的征收管理等事项,比照两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公告施行期:


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

文件概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已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现将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予以公告。


计税依据:


1、城市维护建设税


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简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计算如下:


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


加:增值税免抵税额


减: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不包括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退还的两税税额)


减: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2、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一致。


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4、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

文件概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实施后继续执行的契税优惠政策如下:


重点内容:


1、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3、公有制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而采取集资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如属职工首次购买住房,比照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4、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契税。


5、外国银行分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承受原外国银行分行的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6、其他继续执行、及废止的的契税优惠政策见文件附件内容。


公告施行期:


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

文件概要:

本公告明确了契税纳税申报、税款核定征收、退税、先税后证、信息保密等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规定,为纳税人和基层税务人员提供了政策依据与办事指引。


重点内容:


1、契税申报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


2、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等应交付经济利益的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参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或房屋买卖确定契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等。


3、以划转、奖励等没有价格的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参照土地使用权或房屋赠与确定契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等。


4、契税计税依据不包括增值税的情形:


  • 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承受方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 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契税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价格的差额;
  • 税务机关核定的契税计税价格为不含增值税价格。

5、需要核定计税价格的,税务机关应参照市场价格合理评估。


6、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征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不得泄露或非法向他人提供。税收违法行为信息不属于此范围,税务机关可依法处理。


7、本公告要求纳税人提交的资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能够通过信息共享即时查验的,可公告明确不再要求纳税人提交。


公告施行期:


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6、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广东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6号))

文件概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三条、第七条规定,现对广东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决定如下:


1、税率:


我省契税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国家有免征或者减征规定的,从其规定。


2、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的,适用以下规定:


选择货币补偿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免征契税;超出货币补偿的,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不超过原面积的,免征契税;超出原面积的,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


4、施行时间:


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7、深圳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2020年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报指南

文件概要:

1、申报时间:


2021年8月16日至2021年9月30日


2、文件概要:


该申报指南大体上与2019年纳税年度相同,其中与2019年纳税年度加大不同地方归结如下:



3、补申报:


符合2019年纳税年度个税补贴申报条件而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可在本次申请期限内提出补办申请。


4、实施时间:


本申报指南自2021年8月16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


8、关于申请广州市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的补充指引(适用于申请人未准确获取个人所得税纳税数据的处理)

文件概要:

针对申请广州市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的申请人未准确获取个人所得税纳税数据的几种特殊情形特补充该指引,具体内容如下:


1、适用对象:


申请广州市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且未能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粤港澳大湾区人才税e查”查询到准确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数据的申请人。


2、办理流程:


申请人存在多条自然人登记档案的情形:应先办理自然人纳税档案并档。完成并档后,重新登录再申请办理。


申请人存在办理个人所得税退补税的情形:该笔退补税申请尚未通过审核,则“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查询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不准确。申请人应等待该笔退补税审核通过且退税款到账或补税款缴交到账后,重新登录再申请办理。


申请人存在申报收入金额有误的情形:可先就该笔纳税明细咨询扣缴义务人,请扣缴义务人更正扣缴申报。待扣缴义务人更正申报后,重新登录再申请办理。


申请人存在从未取得过某项收入的情形:可直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或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就该笔记录发起申诉处理。待申诉处理完毕后,重新登录再申请办理。


其他无法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查询到准确纳税数据的情形:申请人先行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由主管税务机关辅导申请人获取准确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数据。确实需要线下人工受理的,申请人填写《广州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个人申请表》纸质版及准备其他所需的申请材料,于2021年8月5日~6日、8月25日~26日或8月30日~31日到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政策兑现窗口递交纸质申请材料。市有关部门将对存在此类情形的申请人补贴金额进行人工计算审核,具体金额以市有关部门确定的最终核算数为准。


9、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推动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穗科规字〔2021〕4号)

文件概要:

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全市高新技术企业提质增量,以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支撑高质量发展,根据《广州市科技创新条例》,结合广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成效和发展情况,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广州市辖区内依法注册并进行税务登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取得经营范围相关的行政许可、无重大不良记录、诚信经营的相关企业、社会组织。


工作措施:


1、加强培育认定工作,壮大高新技术企业集群。


1)对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或其他国家相关政策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资金奖励,当年度首次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当年度重新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2)对于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首次纳入国民经济统计“四上”企业库的,额外奖励10万元。


3)对当年度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企业申请认定时间上一年度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享受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的金额给予额外奖励。企业申报金额在1000万元(含)到5000万元(不含)之间的额外奖励20万元,5000万元(含)到1亿元(不含)之间的额外奖励40万元,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额外奖励70万元。


4)以上奖励累计最高100万元,由企业统筹使用。


2、鼓励核心技术攻关,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做强科研。


1)市科技局对获立项的重点研发计划揭榜挂帅项目给予财政经费支持,每个项目支持不超过1000万元。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建设高水平企业研究院,市科技局给予相应的科研项目支持,每个项目支持不超过200万元;


2)支持市属国企加大科技创新力度,对经认定的企业研发投入在经营业绩考核中全部视同利润加回,将研发投入强度、扩大首台(套)装备和首批次新材料应用等纳入国企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等。


3、推动成果产业化,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做优产品。


4、发挥科技金融效能,助力高新技术企业做大规模。


1) 扩大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广州赛区)规模,进一步挖掘优质科技企业,对参赛并获奖的企业,按照名次分别给予10—200万元不等的补助;


2)将高新技术企业纳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等。


5、落实扶持政策,优化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环境。


1)各政府部门协同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外国人才工作便利、人才绿卡、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税务、公共租赁住房、用地等方面的服务和支持等。


6、构建专业服务体系,支持科技企业高质量发展。


1)优化新型研发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平台载体的绩效评价体系;


2)在全市范围内征集一批具备一定规模、经营规范、服务能力强的专业科技服务机构,对经征集的服务机构,同一机构提供服务的企业中,在单一年度内有20家以上(含20家)企业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该机构给予工作经费补助,标准按照每认定1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0.5万元补助累加,同一机构该项补助封顶50万元等。


保障机制:


将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纳入高质量发展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创新驱动重点工作监测指标。


发挥财政资金激励和引导作用,适度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资金支持力度。


市、区两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10、海南省整体迁入高新技术企业奖励细则(琼科规[2021]5号)

文件概要:

为规范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入奖励管理,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根据《海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琼财教规〔2021〕6号)等规定,制定本细则,具体内容如下:


申请条件:


1. 在申请奖励时,仍处于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并完成整体迁移手续,获得海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相关证明文件


2. 迁入后在海南实质运营,运营要求参照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3. 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按要求填报火炬统计调查及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等。


4. 企业应在迁入注册后2年内申请此项奖励资金,逾期不再受理。


申请流程:


1. 由省科技厅发布申报通知


2. 申请企业向市县科技管理部门报送相关材料


3. 由市县科技管理部门进行初审


4. 由省科技厅进行复核并公示


奖励标准:


奖励标准按琼府〔2020〕50号执行。企业完成迁入注册后12个月的固定资产投资、研发投入等给予奖励,额度为企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5%或研发投入1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奖励资金只能申请一次。


实施时间:


自2021年9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11、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经费增量奖励细则(琼科规[2021]6号)

文件概要:

为规范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增量奖励管理,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根据《海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琼财教规〔2021〕6号)等规定,制定本细则,具体内容如下:


申请条件:


1. 申请资金当年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


2. 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按要求填报火炬统计调查及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等。


3. 申请资金的前两年,每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应符合相关要求,具体如下∶


1) 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4. 申请资金的前两年,每一年度应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如实填写研发费用情况。


5. 年度申请资金超过5万元(含)的企业,需对上两个年度研发投入资金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与纳税申报表中相关数据保持一致。


6. 年度申请资金不超过5万元的企业,应将本公司研发项目台账、研发项目立项文件、研发投入明细账(辅助账)、相关研发设备采购资料(合同、发票、转账记录)、材料采购资料(包括合同、发票、出入库记录等)等研发投入相关资料整理备查。


申请流程:


1. 由省科技厅发布申报通知


2. 申请企业向市县科技管理部门报送相关材料


3. 由市县科技管理部门进行初审


4. 由省科技厅进行复核并公示


奖励标准:


奖励标准参照琼府〔2020〕50号、琼府办〔2021〕24号执行。对高新技术企业研发经费增量给予奖励,每年额度为企业年度研发经费增量的30%,规模以上企业(纳入省统计局一套表网报平台企业)不高于200万元人民币,其他企业不高于100万元人民币;


实施时间:


自2021年9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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