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税务筹划 >

最新公司法关于同股不同权(公司法关于同股不同权的规定)

本文内容主要结合修法趋势和商业实务,解读《公司法》修订草案中的重要亮点。


解读合集可在公号“公司控制权研究”查看。


以期帮助市场主体及时吸收新规则,布局新趋势。







关于同股不同权的制度框架,在现行法中,对有限责任公司持开放状态,但对股份有限公司持封闭状态。


在实践中,股份有限公司对同股不同权架构的需求更高。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封闭性的特质,一般无上市计划的,不会产生因多轮融资导致控制权减弱的问题。


股份有限公司在发展中经过多轮融资,创始人的股份被稀释,为保证对公司的控制权,通常需要采用同股不同权的架构模式。


而在现行法框架内,仅认可同股同权,同股不同权是上市的壁垒。


修订草案的新规定,破除了这一壁垒:




我们可以看到,以上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但对有限责任公司也有现实意义。


因为,在创业初期,一般不直接设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而是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


如果有限责任公司发展良好,开始筹备上市时,可以直接从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业绩连续。


同股不同权的双向打通,可以实现两个阶段的架构对接。


股权架构是一家公司的底层基础,在有限责任公司阶段设置的股权结构有望直接和股份公司阶段衔接,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有了更好保障。







无论是现行法或修订草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制度均持开放态度。


比如:虚拟股、期股、类别股、分红股等可同时并存。


合理地利用股权设置能够更好激活公司的发展。


但在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运用股权刺激公司发展并不普遍。


股权设计、股权激励虽然已被企业家所熟知,但股权方面的制度最大的特点是定制化程度高。


没有拿来就用的现成模板。


因为,与没有两片相同的叶子是一个道理,现实中也没有两家内外状况一模一样的公司。


好的一点是,修订草案通过后,在股权制度方面,会对市场主体产生新的指引,我们拭目以待。


最后强调,因《公司法》修订草案还在征求意见阶段。


本文观点不一定全对,但要全知道。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