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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伙税收优惠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合伙企业企业税和个人独资企业相关所得税优惠问题

近日,有多个网友通过不同途径询问一个很实际的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可以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2021年12号公告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不超100万的部分,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吗?


根优惠政策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税收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优惠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第一、二条的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二款)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因此,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自然也就谈不上能否享受合伙企业所得税优惠的问题。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印发)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个体工商户的范围,自然人从事工商业小微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可见,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及其个人投资者均不属于个体工商户。


据此,上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企业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规定的优惠政策不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及其个人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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