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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企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所得税方面:


总公司对集团内各子公司和人员进行评先评优,对表现优异的集团内各子公司和人员进行现金奖励是总公司为行使管理职能而发生的支出,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但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如果将奖金直接打入子公司账户,不直接支付给获奖员工,子公司在向员工发放奖金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则子公司应提供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作为总公司的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集团总公司表彰子公司和相关人员奖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个人所得税方面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一共有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子公司员工从未在集团公司上过班或者工作过。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九)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的奖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293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因在各行各业做出突出贡献而从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取得的一次性奖励收入,不论其奖金来源于何处,均属于税法所规定的免税范畴,应按“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子公司员工从未在集团公司上过班或者工作过,集团公司给这些子公司员工发放奖金,应当按照“偶然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二种情形:子公司的员工以前在集团公司工作,因工作调动调到子公司工作。


由集团公司对该员工在集团公司工作期间的业绩予以奖励,该员工取得原任职单位发放的年终奖金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可以采用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算法,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如果是2019年1月1日后发放的原任职单位的年终奖金,应当按(财税[2018]164号)《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执行: 


第一条第一项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子公司的员工以前在集团公司工作过,因工作调动调到子公司工作而补发以前的年终奖金,按照“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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