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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新劳动法关于工资支付条例暂行规定)

工资条,实际上是指法律规定的个人工资清单。


工资条


原劳动部制定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拿到工资条,首先要看是否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时间发放。用工单位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如遇法定休假节日或休息日,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不得推迟支付工资;直接发放工资的,应提前支付工资。拖欠工资的,应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这几项费用是否已经从用人单位扣除进到自己的个人账户?是否按当地标准进行缴纳?


现行的税收起征点为3500元。拿到工资条后,还得看用工单位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代扣个税。


有企业年金的企业职工,查看企业年金缴费情况。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查看职业年金缴费情况。


每个月的工资条,都应当妥善保存。在很多劳动争议中,工资条、考勤记录等都可以作为维权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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