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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关于废止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017年第4号)


《安徽省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对规范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集资金和劳务行为,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断提高、筹资筹劳标准较低、筹资筹劳集体决定困难等原因,《条例》规定的村民筹资筹劳兴办村内集体公益事业的情形较少出现,大多数村庄多年来未实施过筹资筹劳活动。国家农村税费改革后,开始推行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推进公共财政向农村覆盖。2021年6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施行,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保障用于乡村振兴的财政投入,确保投入力度不断增强、总量持续增加、与乡村振兴目标任务相适应。鉴此,《条例》规定的调整对象基本消失,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不再通过村民筹资筹劳解决,有必要废止该《条例》。


社会公众可以在司法厅官网提交修改意见,也可以通过信函将书面意见寄至合肥市蜀山区清溪路100号省司法厅立法一处(邮政编码230031)或者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sftlfych@163.com。征求意见时间自2022年2月14日至3月13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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