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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废止(下列行为中,可以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近日,财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财法〔2021〕13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各地区财政部门贯彻实施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作出了具体部署。


《通知》强调,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设定、审核、评估行政处罚事项。一是依法设定行政处罚。起草或者修订法律、法规、规章草案时,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实施惩戒的,要依法设定行政处罚,不得以其他行政管理措施的名义变相设定,规避行政处罚设定的要求。对上位法设定的行政处罚作出具体规定的,不得超越行政处罚的种类和法定罚款幅度。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要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在制定和备案环节做好说明工作。二是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时应重点审核涉及行政处罚的内容,各级财政部门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违法设定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无效,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三是定期开展行政处罚相关规定的评估。对评估发现不符合上位法规定、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明显过罚不当、缺乏针对性和实用性等情形的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数额等,要及时按立法权限和程序自行或者建议有权机关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各级财政部门对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会计法、资产评估法等财政法律、法规在实施过程中涉及行政处罚的意见或建议要及时反馈财政部。


据悉,行政处罚法已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明确了行政处罚定义,增加了行政处罚种类,完善了行政处罚程序,强化了行政执法责任,对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推动依法行政、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责编:彭淑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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