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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与旧收入准则区别(新旧设备更新决策例题及答案)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已于2014年5月联合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源于客户合同的收入》,而我国财政部也于2015年12月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修订)(征求意见稿)》,新的收入准则将于2018年1月1日生效。本文对新收入准则从适用范围、准则框架、收入确认标准、收入确认时点、特定交易处理、收入信息披露六个方面对现行收入准则和新收入准则意见稿进行对比研究,有助于更深入地理解和应用新收入准则。

一、适用范围对比

我国现行收入处理规范体系由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共同组成,因此现行收入准则并未涉及建造合同的处理。而新收入准则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有助于解决由于现行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在某些情形下边界不够清晰导致的类似交易采用不同收入确认方法而降低收入信息质量的现象。现行收入准则并没有强调将与金融工具相关的收入排除在准则之外,存在一定的不严谨性。表1是对收入准则适用范围的对比内容。

新旧收入准则对比分析

二、 准则框架对比

收入准则对会计处理规定的框架反映了会计理念的变化。以收入类型为基础展开探讨各种类型收入的确认,表明现行收入准则以交易事项的性质探讨经济利益流入的方式,不同的收入类型有不同的确认原则,仍然反映了收入费用观的理念。而新收入准则以合同的识别为起点,从确认、计量、记录到报告,体现了一个完整的会计信息形成过程,并为不同类型的收入确定了一个统一的模型。表4.4是对新旧收入准则框架对比的总结。

新旧收入准则对比分析

三、收入确认标准对比

新收入准则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现行收入准则需要明确区分提供商品和劳务,并分别有一套确认标准,销售商品根据风险和报酬转移法的五个标准来确认,提供劳务和建造合同根据完工百分比法来确认。新收入准则基于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展开,企业在收入确认之前首先识别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当企业完成各项履约义务时,也就是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时,才应当进行收入确认。新收入准则打破了商品和劳务的界限,不再区分商品销售和劳务服务提供不同的确认标准,不论企业销售商品还是提供劳务均需要基于履约义务的履行情况,运用收入确认的“五步法模型”来进行收入的确认。销售商品并一定是在某一时点确认收入,提供劳务也并不一定是在一段时间内根据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关键是基于履约义务的履行方式的不同。表4.5是对新旧收入准则确认标准的对比总结。

新旧收入准则对比分析

四、收入确认时点对比

现行收入准则强调销售商品应该在某一时点确认收入,提供劳务和建造合同服务应当在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但由于对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的边界划分不明确,导致实务中难以判断什么情况下在某一时点确认收入,什么情形下在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新收入准则根据履约义务履行方式的不同,规定了在某一时点上当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转移时确认收入,并规定了在一段时间内履行履约义务并确认收入的三类情形,为收入确认时点的选择和判断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表4.6是对新旧收入准则确认时点对比的总结。

新旧收入准则对比分析

五、特定交易处理对比

现行收入准则表现出过于原则化的导向,并没有对需要财务人员大量职业判断的特殊交易给予指导,仅仅在应用指南、准则解释中给予有限的指导。此次新收入准则首次在准则层面明确了八大类特定交易的处理原则,这将大大规范实务中对于特殊交易处理,提高相关收入信息的可靠性和可比性。表4.7是新旧收入准则对特定交易处理的对比总结。

新旧收入准则对比分析

六、收入信息披露要求对比

现行收入准则对收入信息披露的要求较低,导致我国上市公司财务附注中收入信息披露呈现出“同质化”,并未披露出能体现行业特征和公司经营模式特征的收入确认政策和金额。新收入准则提高了企业收入信息披露的要求:一方面要求企业基于合同披露更多增量信息,例如合同资产、合同负债账面价值的披露,取得合同和履行合同的相关信息,这就要求披露的收入信息与企业经营实质紧密相关;另一方面要求企业披露与收入确认相关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变更,新收入准则强调了对变更的披露。表4.8是新旧收入准则对收入信息披露要求的对比总结。

新旧收入准则对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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