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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冲回预提费用的所得税处理(以前年度预提费用,本年冲回,如何记账)

问题:某房地产开发企业2013年账户记载下列事项:


1.“应付账款——预提一期连排住宅出包工程费”年初与年末余额均为1500万元。


2.“应付账款——预提二期小高层住宅出包工程费”年末余额2500万元。


计提出包工程费均已计入“开发成本”并结转至各期“开发产品”科目。


那么,该房地产企业的预提出包工程费如何做税务处理?


经审核,一期连排住宅于2010年11月完工并交付使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反映土建造价15000万元,施工单位已开具发票13500万元。2010年按合同金额的10%预提工程费用1500万元,两者之和等于15000万元。因一期项目发生工程质量纠纷,建设方未结算1500万元工程费并通过法律程序起诉,此案件尚在审理中。计提一期工程费已超过2年未支付,应纳税调整。至2013年末,一期连排住宅累计已售面积占可售面积的90%,应调增金额=1500×90%=1350(万元)。


二期项目于2013年8月交付使用。建安施工合同土建工程造价22000万元。2013年度已到票 20000万元,2014年1~4月已取得发票500万元,并冲回预提费用500万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34号)第六条“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明确,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2013年累计到票20500万元,实际计提出包工程费2000万元,合计22500万元,大于出包工程造价22000万元,多计提数=22500-22000=500(万元)。2013年二期项目已售面积占可售面积的比例为30%,应调增数=500×30%=150(万元)。2013年调增一、二期预提出包工程费=1350 150=1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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