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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多头开户报告(银行开户一人多户情况说明)

为进一步加强对反洗钱工作的管理,保证我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的开展,依据《村镇银行反洗钱内部管理工作制度》、《村镇银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基本规定


(一)本规程适用于本行的本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


(二)我行营业网点应设立专门的反洗钱联络员岗位,并明确专人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


(三)反洗钱联络员岗位应设A、B角,分别由会计条线和其他条线人员担任,A、B角的反洗钱工作职责相同。


(四)我行应当将下列交易作为大额交易进行报告:


1、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2、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3、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4、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各行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额交易,如未发现该交易可疑的,可以不报告:


1、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续存入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活期存款。


2、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


3、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4、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债券交易。


5、金融机构在黄金交易所进行的黄金交易。


6、金融机构内部调拨资金。


7、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项下的交易。


8、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债务掉期交易。


9、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发起的税收、错账冲正、利息支付。


10、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情形。


(六)我行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1、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


2、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


3、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


4、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5、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区或者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在短期内明显增多,或者频繁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6、没有正常原因的多头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7、提前偿还贷款,与其财务状况明显不符。


8、客户用于境外投资的购汇人民币资金大部分为现金或者从非同名银行账户转入。


9、客户要求进行本外币间的掉期业务,而其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可疑。


10、客户经常存入境外开立的旅行支票或者外币汇票存款,与其经营状况不符。


11、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现金方式进行投资或者在收到投资款后,在短期内将资金迅速转到境外,与其生产经营支付需求不符。


12、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入资本金数额超过批准金额或者借入的直接外债,从无关联企业的第三国汇入。


13、证券经营机构指令银行划出与证券交易、清算无关的资金,与其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14、证券经营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拆借外汇资金。


15、保险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对同一家投保人发生赔付或者办理退保。


16、自然人银行账户频繁进行现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额存取现金且情形可疑。


17、居民自然人频繁收到境外汇入的外汇后,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或者非居民自然人频繁存入外币现钞并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带出或者频繁订购、兑现大量旅行支票、汇票。


18、多个境内居民接受一个离岸账户汇款,其资金的划转和结汇均由一人或者少数人操作。


19、发现其他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经分析认为涉嫌洗钱的。


二、操作规程


(一)我行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由两方面采集生成。一方面由报表系统对综合业务系统每日生成的业务数据进行筛选采集而成,另一方面由我行营业网点通过对日常业务的分析、判断,人工发现、采集报表系统没有筛选出的可疑交易。


(二)我行报表系统在综合业务系统日终处理时,对当天全行生成的业务数据进行筛选,并于次日将符合设定标准的数据传输到报表系统。


(三)每个工作日,反洗钱联络员应及时登录报表系统,完成对系统生成的大额和可疑信息的修正、补充,同时对系统没有采集到而通过人工分析、判断采集的可疑信息在报表系统上完成新增信息的填制工作。


(四)对导入到报表系统的大额交易,反洗钱联络员应将除基本规定第五点规定情形交易外的所有大额交易全部上报,同时应确保每一笔上报的大额交易信息正确、完整。


(五)对导入到报表系统的可疑交易,网点应进行分析、判断,认为可疑的应对该交易进行上报,反洗钱联络员应确保每一笔确认为上报的可疑交易信息正确、完整。


(六)在大额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反洗钱联络员负责将对大额交易信息进行检测并及时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


(七)在可疑交易发生后的10个工作内,反洗钱联络员负责统一将全行的可疑交易信息进行检测并及时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


  (八)每个工作日,反洗钱联络员负责登入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的报送网址,将全行每天生成的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向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进行发送,并负责接收、处理分析中心的信息反馈,同时做好每天报送情况记录,确保每天的报送数据与人行反馈数据一致。


  (九)对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反馈信息显示要素不全或存在错误的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反洗钱联络员应于收到反馈信息的5个工作日内对补正信息进行检测并向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


  (十)反洗钱联络员对发现的重点可疑交易信息除按上述要求进行操作外,应根据当地人民银行要求进行上报。


  (十一)经分析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对认为涉嫌犯罪需要立案侦查的,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同时不得对客户和其他人员泄露报告的内容。


  三、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资料保存


  (一)我行负责将每天完成的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进行数据备份,确保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的完整、准确。


  (二)我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资料的保存按照我行会计档案管理以及电子数据管理的规定执行。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章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有更长保存期限要求的,遵守其规定。


四、检查管理


(一)反洗钱工作小组应对网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进行检查、辅导。


(二)反洗钱工作小组应将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纳入到每年的反洗钱工作检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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