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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静安区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静安区税务局第八税务所)


根据(2016)沪0106民初4454号及(2016)沪0106民初4455号判决书显示,原告叶建毅于2014年9月24日在被告阿玛尼处购得型号为YEWL49公文包两件,单价人民币7600元,共计15200元;购得型号为YEWL50公文包两件,单价人民币8800元,共计17600元。


因实际使用中发现产品体验较差,担忧买到伪劣产品,原告向国家毛皮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申请检测,该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明确包袋标识中所载的材质名称与产品实际使用的材料不符,原告认为被告具有欺诈行为,要求被告退一赔三。


对此阿玛尼辩称,其所售商品都是通过正规渠道进口,是根据供应商提供的信息制作标牌。不管真皮还是剖层皮,均是牛皮,并未欺诈原告,原告的合法权益亦并未因此受到损害,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另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背提包》QB/T1333-2010种对材质标注的规定,单一产品使用的某类面层材料超过产品使用面层材料总面积的20%,应标注:面层材料90%以上使用头层皮革(头层移膜皮革除外),允许标注“真皮”;剖层皮革材质应明确标注“剖层”字样。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认为,商品标签的标注应真实、准确,如实反映商品的各项信息,避免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从而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而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属欺诈行为。


原告购买的公文包材质为牛剖层皮,但合格证上标注的材质仅为“牛皮”,并未明确标注“剖层”字样,意味着被告没有如实反映上述公文包的材质,故涉案公文包应属不合格产品。


由于真皮公文包的价值显著高于剖层皮革公文包,涉案产品现仅标注“牛皮”,极易误导消费者,会使不了解皮具专业知识的消费者做出错误的购买决策。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欺诈,可能对消费者的购买行为产生误导,原告可将公文包(包括因检测而损坏的公文包)退还给被告,被告除应当承担退还原告货款的法律责任外,还应承担赔偿原告三倍货款的责任。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阿玛尼退还原告叶建毅货款累计32800元,并赔偿原告叶建毅共计98400元。


即便如此,阿玛尼此后仍频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


天眼查显示,2017年7月,该公司因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被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物品、没收违法所得20571元、罚款86328元并责令停止销售;


2017年12月,该公司又因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再次被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42.6万元并责令停止销售。此外,该公司2019年5月还曾因发票违法被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静安区税务局第二税务所罚款1000元。


本文源自中国网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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