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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合同的印花税适用哪个税率(保安合同印花税税率是多少)






01


最全建筑业


常见印花税的涉税风险点!


1.合同关于价款条款未单独列明增值税税额,按照不含增值税价款为基数“多”缴纳印花税。


2.建筑企业未足额申报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印花税,未包括总包合同和分转包合同。


【特别提醒】分包差额仅仅是增值税的概念,印花税缴纳没有差额分包合同之说,也就说除非当地有政策规定,总包合同和分转包合同分别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3.计机械施工设备等固定资产租赁收入少缴印花税


4.施工企业收到甲方冲抵工程款的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少缴印花税


5.施工企业将收到的冲抵工程款的资产(房屋或其他资产)转让给他人少缴印花税


6.销售商品(产品)、购进商品、原料、辅料、和资产时相关合同或合同性凭证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购销合同印花税。


7.发生购买财产保险业务(如车险合同)签订合同,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保险合同印花税。


8.购买或转让股权时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


9.企业对合同金额增加部分未足额缴纳印花税,特别是金额增加部分是否足额缴纳印花税。


【特别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九条规定,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


10.集团内部或总分机构之间签订应税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未按规定贴花的风险。


【特别提醒】《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号)规定,对于企业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对于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11.签订无金额的框架合同时未贴印花或仅贴5元印花,实际结算时未按规定补贴印花税的风险。


【特别提醒】《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第4条。


12.未签合同的印花税应税项目未缴纳印花税


【特别提醒】《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第5条:对货物运输单、仓储保管单、财产保险单、银行借据等单据,是否贴花?


对货物运输、仓储保管、财产保险、银行借款等,办理一项业务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的,只就合同贴花;凡不书立合同,只开立单据,以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照规定贴花。


13.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第一条,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14.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增加,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资金账簿印花税的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15.工程监理合同等不属于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多缴印花税


【特别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附注】常见不属于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不需要缴纳印花税的合同:股权投资协议、竣工结算审计、土地租赁合同、物业合同、保安服务合同等


16.总公司统一采购材料,再调拨给各分公司项目部使用,结算单(有可能开具发票)属于集团内部使用的凭证,是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多缴印花税。


【特别提醒】《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号)规定,对于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17.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补贴花多缴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第9条规定,某些合同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是否补贴印花?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应在合同签订时按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因此,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补贴印花。


18.采用作废合同重签合同(不采用签补充协议形式)多缴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第7条规定,不兑现或不按期兑现的合同,是否贴花?


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规定贴花。


19.认缴制按照认缴注册资本多缴印花税


记载资金账簿的印花税是根据“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计算缴纳。认缴未实缴的注册资本,由于“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账簿的金额为实缴部分注册资本,所以认缴未实缴的注册资本因此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20.未享受印花税税收优惠政策多缴印花税。如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02


印花税相关热点难点问答


1.对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如何贴花?


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2.对商店、门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业务开具的修理单,是否贴花?


对商店、门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业务开具的修理单,不贴印花。


3.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应否贴印花?


对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凡用干生活居住的,暂免贴印花;用于生产经营的,应按规定贴花。


4.有些技术合同、租赁合同等,在签订时不能计算金额的,如何贴花?


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却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5.对货物运输单、仓储保管单、财产保险单、银行借据等单据,是否贴花?


对货物运输、仓储保管、财产保险、银行借款等,办理一项业务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的,只就合同贴花;凡不书立合同,只开立单据,以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照规定贴花。


6.运输部门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是否贴花?


对铁路、公路、航运、水路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印花。


7.不兑现或不按期兑现的合同,是否贴花?


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规定贴花。


8.1988年10月1日开征印花税,以前签订的合同,10月1日以后修改合同增加金额的,是否补贴印花?


凡修改合同增加金额的,应就增加部分补贴印花。对印花税开征前签订的合同,开征后修改合同增加金额的,亦应按增加金额补贴印花。


9.某些合同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应否补贴印花?


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应在合同签订时按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因此,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补贴印花。


10.企业租赁承包经营合同,是否贴花?


企业与主管部门等签订的租赁承包经营合同,不属于财产租赁合同,不应贴花。


11.企业、个人出租门店、柜台等签订的合同,是否贴花?


企业、个人出租门店、柜台等签订的合同,属于财产租赁合同,应按照规定贴花。


12.什么是副本视同正本使用?


纳税人的已缴纳印花税凭证的正本遗失或毁损,而以副本替代的,即为副本视同正本使用,应另贴印花。


13.对以货换货业务签订的合同应如何计税贴花?
商品购销活动中,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是反映既购又销双重经济行为的合同。对此,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合同未列明金额的,应按合同所载购、销数量依照国家牌价或市场价格计算应纳税金额。


14.设置在其他部门、车间的明细分类账,如何贴花?


对采用一级核算形式的,只就财会部门设置的账簿贴花;采用分级核算形式的,除财会部门的账簿应贴花外,财会部门设置在其他部门和车间的明细分类账,亦应按规定贴花。


车间、门市部、仓库设置的不属于会计核算范围或虽属会计核算范围,但不记载金额的登记簿、统计簿、台账等,不贴印花。


15.对会计核算采用以表代账的,应如何贴花?


对日常用单页表式记载资金活动情况,以表代账的,在未形成账簿(册)前,暂不贴花,待装订成册时,按册贴花。


16.对记载资金的账簿,启用新账未增加资金的,是否按定额贴花?


凡是记载资金的账簿,启用新账时,资金未增加的,不再按件定额贴花。


17.对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使用的账簿,应如何贴花?


对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凡属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单位,其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按其他账簿定额贴花,不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不贴花;凡属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的单位,其营业账簿,应对记载资金的账簿和其他账簿分别按规定贴花。


18.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其营业账簿应如何贴花?


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使用的营业账簿,应由各分支机构在其所在地缴纳印花税。对上级单位核拨资金的分支机构,其记载资金的账簿按核拨的账面资金数额计税贴花,其他账簿按定额贴花;对上级单位不核拨资金的分支机构,只就其他账簿按定额贴花。为避免对同一资金重复计税贴花,上级单位记载资金的账簿,应按扣除拨给下属机构资金数额后的其余部分计税贴花。


19.对企业兼并的并入资金是否补贴印花?


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国营、集体企业兼并,对并入单位的资产,凡已按资金总额贴花的,接收单位对并入的资金不再补贴印花。


20.对微利、亏损企业,可否减免税?


对微利、亏损企业不能减免印花税。但是,对微利、亏损企业记载资金的账簿,第一次贴花数额较大,难以承担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允许在三年内分次贴足印花。


21.仓储保管业务的应税凭证如何确定?
仓储保管业务的应税凭证为仓储保管合同或作为合同使用的仓单、栈单(或称入库单等)。对有些凭证使用不规范,不便计税的,可就其结算单据作为计税贴花的凭证。


22.对分立、合并和联营企业的资金账簿如何计税贴花?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和联营等变更后,凡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法人登记的新企业所设立的资金账簿,应于启用时按规定计税贴花;凡毋需重新进行法人登记的企业原有的资金账簿,已贴印花继续有效。


对企业兼并后并入的资金贴花问题,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23.印花税凭证应该保存年限是多长时间?


印花税应税凭证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保存十年。


24.“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25.什么情况下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和印花税的税源特征,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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