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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入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分录(购入固定资产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会计分录)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二、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根据相关规定,1100万元进项税额中的60%将在本期(2016年6月)抵扣,剩余的40%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2017年6月)抵扣。


四、会计分录


1、2016年6月,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一办公大楼 100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600000


一待抵扣进项税额 4400000


贷:银行存款 111000000


2、2017年6月,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400000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44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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