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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回迁房的税收政策(房地产企业回迁安置房税收规定)


本文所指的回迁房,特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作为补偿的产权调换房屋。



经历过城市房屋拆迁的朋友都知道,政府在决定征收我们的房屋后,会与我们协商补偿金额和补偿方式,补偿方式有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两种。回迁房因其政策性,被征收人的购买价格通常远低于市场价,再加上我国房地产市场价格的持续走高、物价上涨导致货币贬值等因素,如果不考虑回迁房工期、产权、质量等风险,为保值增值和利益最大化,很多人都选择了房屋产权调换这一补偿方式。


房屋产权调换的通常的程序,是征收部门按照补偿安置方案,对我们被拆迁的房屋价值进行评估,然后与我们协商补偿金额,一般为房屋评估价加上搬迁及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补偿、其他补助和奖励。如果我们选择了房屋产权调换作为补偿方式,首先要计算出我们这一户按补偿方案可以获得多大安置面积,如果我们选择了大于该面积的回迁房,在该面积内的价格按补偿方案的政策价,当然大多数会允许超出的一定比例内也可按政策价,之外的按市场价。然后,用补偿金额与我们购买回迁房价格进行核减,多退少补。



我们回迁房领钥匙的时候,开发商一般要收取一些费用,声称是预收代办房本的税款,或者我们自己办理回迁房不动产权证时,不动产登记部门会让我们先去税务部门缴纳契税。那么,这笔税款的交纳到底有没有依据?我们应该不应该交纳?


我国的征收补偿免税政策,由来已久。早在1997年10月1日,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五条就规定,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随后,各省级人民政府在短时间内相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契税实施办法》、《契税暂行办法》、《契税管理规定》等地方政府规章,其中大部分规章对国家征用占用土地,重新承受房屋土地的,作出减征免征规定。


之后,2005年3月22日,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作出《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规定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成交价格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超过部分征收契税。其中关于重购住房契税的规定,于2012年12月6日被两部委《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废止,除了对原规定的重申,新规定对产权调换房屋作出了相对免征契税的规定,具体是“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选择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2020年8月11日发布、将于今年9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将上述问题上升到法律高度。该法第七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于土地房屋被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可以决定免征或减征契税。这与财政部1997年的规定如出一辙。


《契税法》生效后,回迁房究竟还能不能像过去一样,享受在补偿款范围内的免税政策,还要看各省将来自己制定的规定。其中西藏、贵州、湖南、山东、内蒙古、天津、宁夏的人大常委会均已作出决定,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延续了两部委的免税政策。我们有理由相信,其他省市自治区也将延续这一免税政策,最大程度保护被征收人的利益。


综上所述,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拆迁的,补偿款不扣税;用补偿款买房的、选择回迁房的也不用交税,但成交价多于补偿款的部分要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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