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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占用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占用税区别)

耕地保护作为一项基本国策,涉及到国家的粮食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我国作为农业大国,人口多、人均耕地少,耕地后备资源有限。正因于此,我国才有了世界上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下面重点讲述耕地保护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制度、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四方面内容。


一、耕地保护制度


1、内容:耕地保护工作主要是耕地数量保护和耕地质量保护两个方面,主要为:


(1)逐级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明确耕地保护的具体内容和指标,定期考核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2)全国18亿亩的耕地总量目标不变:不可变更、触碰的耕地红线;


(3)落实“占一补一”制度,实现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占补是措施,总量平衡是目标;


(4)特殊保护基本农田:改变和占用基本农田,须报国务院审批;


(5)综合运用各种手段保护耕地:国土“一张图”、土地卫片督察及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费等。


2、措施:(1)土地用途保护制度;


(2)实行耕地占补平衡;


(3)土地执法监察;


(4)耕地保护动态监测系统;


(5)土地收益分配机制;


(6)控制城市用地规模;


(7)社会监督。


3、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1)第一责任人: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


(2)目标: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


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1、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2、总体要求: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不降低。


3、数量标准:基本农田数量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80%以上。


4、基本农田与耕地:两者的区别:一般来讲,基本农田只是耕地的一部分,主要指优质高产的那部分耕地,也就是说,不是所有的耕地都是基本农田,只有划入到基本农田保护区里的那些耕地,才是基本农田。


5、划定基本农田的耕地:


(1)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2)水利和水土保护设施良好的耕地以及可以改造、正在改造的中、低产田;


(3)城市蔬菜基地;


(4)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5)按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的耕地。


优化划为基本农田的耕地:铁路、公路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周边的耕地。


6、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1)划定部门: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的农业部门;


(2)划区定界以乡镇为单位;


(3)基本农田保护公示牌:设立于主要交通沿线、集镇、村庄、集镇周边集中连片的基本农田保护区。


7、基本农田五不准:一是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搞林粮间作以及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二是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等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三是不准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四是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五是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以外,不准非农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


三、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1、耕地占补平衡: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2、耕地开垦责任人:(1)政府在城市建设用地区征地并供应的,责任人不是取得土地并建设的单位,而是政府;


(2)城市建设用地区外的项目建设的,责任人为建设单位;


(3)村庄、集镇建设的,责任人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


3、确定补充耕地:(1)补充耕地数量质量按等级折算:按照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不降低的原则,利用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和方法,将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与被占用耕地等级挂钩并折算,以实现耕地的占补平衡。


四、土地开发、整理、复垦


1、概念:土地开发指在可开垦区内,通过一定的措施,使未利用土地成为可利用土地的过程。


土地整理指依据规划对土地进行调整、安排和政治的活动。


土地复垦指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原因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2、联系:(1)行动一致:实施须经政府审批;


(2)作用一致: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保证国家粮食安全;


(3)任务一致:补充耕地的主要措施。


3、区别:(1)对象不同。土地开发对象是荒山、荒地、荒滩等未利用地;土地整理对象是利用不合理或不妥当的土地;土地复垦是生产建设中被破坏的土地。


(2)效果不同:土地开发是为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土地整理、复垦是为提高耕地质量。


(3)实施主体不同(政府组织实施的除外):土地开发主体为单位和个人(谁开发、谁受益);土地整理主体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复垦主体为损毁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谁损毁,谁复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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