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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工程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截止时间)


条件二:当年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要占收入总额的60%以上


条件也不苛刻,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减轻所得税上的负担提供了很大的便利。本身这个政策也是为了促进企业进行产业调整升级,但目前对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产业目录中企业是否享受税收优惠还有一定的不同理解。举例说明,某燃气公司2020年销售燃气收入占比65% ,初装费18%,灶具销售14% ,其他占比3%,对于该燃气销售公司是否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会产生一些疑问? 疑问1首先燃气销售公司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根据重庆市大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项目确认书》(【内】鼓励类确认【2018】3号)来看,实践中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订版)》鼓励类(二十二)城市基础建设第10条“城市燃气工程”鼓励类产业项目。疑问2当年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要占收入总额的60%以上如何理解,一种观点就是其安装工程占去全部营业收入的60%以上,不包括其燃气销售收入才能享受;一种观点就是燃气销售收入是其运营城市燃气工程所取得的收入,应属于产业项目城市燃气工程产业项目主营收入;到底那种观点正确,从个人视觉来看,应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判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燃气工程和燃气汽车加气站工程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0]311号 )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城镇燃气工程和燃气汽车加气站工程能否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问题的请示》(宁国税发[2010]5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及相关规定,企业作为投资主体自建并运营城镇燃气工程和燃气汽车加气站工程,且该项目运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可依法享受西部大开发15%税率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仅从事城镇燃气工程和燃气汽车加气站工程的建设工程业务或承包经营业务的企业,不能享受西部大开发15%税率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批复中解释企业作为投资主体自建并运营城镇燃气工程和燃气汽车加气站工程,且该项目运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可依法享受西部大开发15%税率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从字面意思来看,燃气公司所产生的收入,如燃气销售,燃气初装费,灶具销售等均是其运营城市燃气销售工程取得的收入,产业项目主营收入已达到97%,应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从批复回复看第一种观点存在一定的狭义理解,片面的理解工程就只能是安装工程即燃气安装工程,从批复文件中可以看出仅从事城镇燃气工程和燃气汽车加气站工程的建设工程业务或承包经营业务的企业,不能享受西部大开发15%税率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仅代表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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