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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政文 2009 127号(郑政文2014191号文件)

金博大律师事务所行政诉讼实务研究中心


1.【河南高院】房屋已经违法拆除,举证存在特殊的困难的情况下,应该被告内黄县政府负赔偿证据的举证责任。案号:(2015)豫法行提字第00014号

【裁判要点】


内黄县政府、原内黄县拆迁办依据违法的拆迁通告共同参与拆除涉案建筑物,应当对其违法拆除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共同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从现场照片及勘验情况看,穆顺喜、穆秋喜的房屋虽然破旧,但仍具有一定价值,可在不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前提下,获得相应赔偿。一审法院要求穆顺喜、穆秋喜提供赔偿证据,但实际上作为赔偿证据的主要依据即内黄县2003年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的有关文件由内黄县有关部门保管,且房屋已经违法拆除,举证存在特殊的困难,此时一审法院应当要求本案一审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或依职权调取证据,其要求一审原告提供赔偿证据属适用法律错误。


2.【河南高院】在违法强制拆除房屋的情形下,被征收人获得的行政赔偿数额不应低于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标准。案号:(2016)豫行赔终103号


【裁判要点】


本案中,涉案房屋虽然是2009年被拆除,但是拆除时未达成协议,后续的补偿行为至一审起诉时也没有实现,本院认为参照2014年的补偿标准更为实际,更具有合理性。目前涉案土地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且张明喜主张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本院予以准许。另外,在违法强制拆除房屋的情形下,被征收人获得的行政赔偿数额不应低于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标准,但是张明喜主张以补偿标准进行,系对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认可。


3.【河南高院】罗升公司虽未办理建设手续,但对涉案的投入具有充分的信赖利益,故至少其基于信赖的投入成本应当予以保护。案号:(2017)豫行赔终382号

【裁判要点】


罗升公司租用他人国有建设土地建设厂房,一方面系鼓楼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的招商引资行为,另一方面又是可以补办手续的,罗升公司虽未办理建设手续,但对涉案的投入具有充分的信赖利益,故至少其基于信赖的投入成本应当予以保护。


4.【河南高院】区政府依据失效的评估报告进行行政赔偿缺乏依据,应予撤销。案号:(2017)豫行终2851号

【裁判要点】


金水区人民政府做出的金政(赔偿)字[2017]第1号国家赔偿决定所依据评估报告的作出时间是2013年8月,其有效期为一年,该评估报告已经失效,应视为金水区政府在作出本案被诉国家赔偿决定时没有证据。金水区政府赔偿的数额不足以弥补给刘某某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一审法院据此判决撤销该国家赔偿决定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5.【河南高院】行政相对人在向行政机关提出赔偿申请后,有权提出国家赔偿之诉。案号:(2017)豫行终3117号


【裁判要点】


涉案生效判决主文中的“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并不是严格的法律用语,不具有可执行性,也不能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对张博所提出的国家赔偿问题作出了最终裁断。张博在向行政机关提出赔偿申请后,有权提出国家赔偿之诉,一审认为是重复起诉,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6.【河南高院】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可以按照国有出让土地进行赔偿。案号:(2018)豫行终3487号


【裁判要点】


根据王文娣的诉讼请求及金水区政府的答辩情况,本案争议的主要问题是赔偿房屋的数量问题。由于结合规划的实际情况,难以找到王文娣诉讼请求中所称的“临近位置、类似房屋质量、相同结构的房屋”,王文娣原拥有房屋在容积率、居住环境、公共设施、建筑成本及折旧等方面与法院判决赔偿的房屋必然存在差别。因此,在本院认可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可以按照国有出让土地进行赔偿的基础上,只有对王文娣的原房屋、预赔偿房屋进行评估,考虑二者的价值补差并判决房屋赔偿,才符合国家赔偿的“损失填补”原则。另外,结合涉案城中村改造的补偿方案,如果把居住环境、公共设施、建筑成本及折旧等问题,作为政府在城中村改造中对辖区居民的公共福利和正当给付,也可不再评估,但容积率指标涉及同等面积土地上应当建设的房屋面积,因而也涉及到可能赔偿的房屋数量问题,却是必须考虑的因素。


7.【河南高院】违法行为对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即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这应当是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案号(2018)豫行终3918号


【裁判要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其违法行为侵犯公民财产权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违法行为对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即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这应当是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本案中,上诉人认为郑州市人民政府征收行为违法,要求郑州市人民政府按照郑政文[2012]173号、郑政文[2011]258号文赔偿其安置房及过渡费。但是郑州市人民政府征地行为被确认违法的理由是违反听证及公告等法定程序,该征地行为程序违法并未直接对上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案涉征收土地批复仍然具有法律效力,上诉人依法享有征地补偿安置的权利,该权利并不受违法征地行为的影响,其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8.【河南高院】因违法拆除房屋导致的重新租赁房屋的租金损失及租赁、营业损失应予赔偿。案号:(2018)豫行再40号

【裁判要点】


一、关于涧西区政府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涉案房屋虽按照涧西区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裁定而拆除,但该裁定准予执行的是涧西区政府作出的洛涧政土地决〔2012〕9号决定,在该决定被生效判决以“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确认违法后,因拆除房屋所造成的损失与涧西区政府的违法决定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涧西区政府应承担赔偿责任。原生效判决关于“司法行为不构成本案赔偿理由”的论述,本院不予认可。涧西区人民法院对涧西区政府决定进行审查并裁断的行为,不构成赔偿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因审查错误而承担赔偿责任。二、关于房屋附属物及屋内物品损失的问题。由于房屋已经拆除,附属物及物品种类繁多,不宜通过鉴定确定价值,故本案参照政府有关部门统计的情况,考虑李素芹、刘世伟居住的实际情况,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将房屋附属物及屋内物品损失酌定为120000元。涧西区政府所主张保管的物品,可以依法处理,并将处理款交付财政部门。三、关于房屋租赁及营业损失的问题。由于李素芹、刘世伟对涉案房屋用于出租、经营及居住使用,故房屋被拆除后其必然存在重新租赁房屋的租金损失及租赁、营业损失,该部分损失应予赔偿。由于该部分损失性质与政府所公布的过渡费损失较为接近,故参照过渡费标准从2012年8月计算至2018年5月共69个月,应赔偿151054.8元(273.65×69×8)。对该部分损失的赔偿超出了李素芹、刘世伟起诉状中所请求赔偿额的问题,本院已经注意到,但该部分损失是李素芹、刘世伟起诉后至法院审理期间造成的,应当在李素芹、刘世伟所主张赔偿的范围之内,只是由于其无法确定准确数额,未能提出明确请求,该部分损失如让其另行起诉,还同样存在又一诉讼期间损失的确定问题,此明显不具有合理性,故本院对所谓“超出诉讼请求”的部分同时予以判定。四、关于恢复原状及其他差旅费、误工费及律师费等的赔偿问题。由于涉案房屋所在区域的规划已经改变,恢复原状在客观上不具有可行性,且从利益衡量上看,判决恢复原状所造成的损失与判决赔偿相比,也明显不成比例,故本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李素芹、刘世伟可在接到本判决之日起依法对房屋损失提起行政赔偿之诉。李素芹、刘世伟所提的其他差旅费、误工费及律师费等损失虽客观存在,但要求国家赔偿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9.【河南高院】当事人双方对用地的合法性、赔偿标准存在争议时,法院应对赔偿数额问题进行全面审查。案号:(2019)豫行赔终9号

【裁判要点】


根据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1民终20299号民事判决,贾中申所收到的涉案补偿款431280元,系按照每亩2万元标准计算出来的苗木补偿款,一审认定为涉案的建筑物补偿款,属基本事实认定不清。由于一审对赔偿数额问题完全没有审查,而当事人双方对用地的合法性、赔偿标准等又存在重大争议,由二审直接确定赔偿数额,可能违反二审终审原则。一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应发回重审。


10.【河南高院】安置补偿内容系经过规范程序作出,大多数村民已按该内容签订安置协议,具有合理性和公平性,可参照该安置补偿内容计算赔偿数额。案号:(2019)豫行赔终132号


【裁判要点】


冯振江的房屋被违法拆除,其应获得赔偿,冯寨村安置补偿内容系经过规范程序作出,大多数村民已经按该内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说明该方案得到了村民的普遍性认可,具有合理性和公平性,可以参照该安置补偿内容计算赔偿数额。1、冯振江的宅基地面积为177.9平方米,根据冯寨村安置补偿方案,其应获得的安置房面积为127×2 (177.9-166.667)÷(166.667÷2)×127=271.12平方米。虽然冯振江房屋于2015年被拆除,但冯振江至今未能获得相应补偿或赔偿,基于拆迁安置的保障村民居住权目的,以此次一审审理时当地商品房价格为标准计算赔偿金额为宜,即每平方米7415.28元。另外,由于宅基地的功能是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生活居住,而非商业经营,因此,即使冯振江将宅基地房屋用于经营,但并不能产生变更房屋用途的法律后果,亦不能在拆迁安置补偿中按照经营性用房进行补偿或赔偿。故,冯振江主张按商业门面房每平方3万元赔偿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冯振江应获得的该部分款项为2010430.71元(271.12×7415.28元)。2、根据冯寨村安置补偿内容,冯振江应获得两个地下车位,参照相邻小区碧桂园小区地下车位销售价8.1万元,冯振江应获得16.2万元。3、根据冯寨村安置补偿内容,冯振江该户为2人,应获得20平方米商业门面房,参照荥阳市2018年下半年商业销售均价每平方米12866.23元,冯振江应获得该部分价款为257324.6元。4、按照安置补偿方案,冯振江还应获得每平方600元的房屋拆迁补偿款。原审认定冯振江房屋面积为355.8平方米,冯振江主张为390平方米,二者差异在于二楼之上另有一间房屋,根据冯振江提交的照片不能证明二层楼房之上确有房屋一间,因此,冯振江该项主张不能成立,被拆除房屋面积为355.8平方米。冯振江应获得的该部分拆迁补偿款为213480元(355.8平方米×600元)。


11.【河南高院】王某等16人的房屋损失,应参照村民安置标准赔偿每户现有安置房470平方米,或按判决执行时该安置房的市场平均价以货币赔偿。案号:(2019)豫行赔再9号


【裁判要点】


关于王小香等16人问题(不含已撤诉的王国宾、张留安、王小美等3人)。金水区政府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已经生效判决确认违法,由此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金水区政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马金玉的妻子任小枝、王春花因阻止拆除行为被限制人身自由后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原审认为该协议不是基于自由意志进行的权利处分,金水区政府应当对其违法行为给马金玉、王春花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原审关于金水区政府应当对未签订协议也未挑选安置房的王小香等14人以及马金玉、王春花等2人共计16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认定正确。


1、关于房屋损失问题。王小香等16人的房屋损失,应当参照十二里屯村民安置标准赔偿每户现有安置房470平方米,或者按判决执行时该安置房的市场平均价以货币赔偿。具体理由:第一,涉案房屋系统一规划、统一风格的二层楼房,面积均为270平方米左右,原审根据王小香等人的主张,统一按270平方米认定并无不当。第二,总体上看本案涉及的拆迁改造有利于城市品位提升,有利于包括王小香等人在内的所有村民所在村区位价值提升,整体对村民、国家、社会有利。第三,建业森林半岛小区所在的土地系国有土地,该小区系高档小区。被拆除房屋系普通的二层楼房,所在的土地原系集体土地,两者存在明显差异。原审在参照2017年建业森林半岛小区二手房屋交易价20476元/平方米基础上又上浮40%作为涉案房屋损失的赔偿数额缺乏依据,该价格明显高于被拆迁房屋的价格,也高于已安置的村民每户补偿的470平方米安置房的价格。第四,十二里屯共有360多个拆迁户,300多户村民已回迁入住,获得妥善安置,涉案房屋赔偿标准应与已安置村民获得的房屋安置利益保持一致。第五,已建成安置房屋现仍为王小香等人预留。涉案房屋虽然系统一规划、统一风格的二层楼房,但面积只有270平方米左右,参照已安置的村民每户补偿470平方米安置房标准进行赔偿,或者以判决执行时安置房的市场均价进行金钱赔偿,足以填补王小香等人损失。一审判决的实物赔偿方式即安置房赔偿方式适当。但一审判决的货币赔偿方式即按原有房屋同等位置、同等面积、相似结构的房屋市场价值上浮20%予以货币赔偿不妥,因王小香等61人的房屋已不存在,一审判决认定的“原有房屋同等位置、同等面积、相似结构的房屋市场价值”难以确定,且在市场价值基础上再上浮20%也没有依据,故一审判决的货币赔偿方式不妥,本院予以纠正。


12.【河南高院】涉案设施农业用地未改变土地用途,性质上仍属于农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只需要向有关部门备案。案号:【2019】豫行赔再10号

【裁判要点】


占永农场虽然未按上述规范性文件要求签订规范的三方用地协议,但其有和农户等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镇政府亦在其提交的设施农用地申请书上签字盖章,应视为已取得三方用地协议,占永农场已履行相关备案方面的义务,之后的其他备案程序属于镇政府应当履行的职责、镇政府应按要求及时将用地申请等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备案中发现问题的、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应及时告知镇政府、用地申请人占永农场,并由镇政府负责督促纠正等.镇政府、国土资源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未给占用农场异议、救济的权利,就强行将涉案农业设施拆除,该拆除行为已被生效判决确认违法,由此而给占用农场造成的损失,国土资源部门、镇政府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13.【河南高院】评估报告的营林成本项目中,就“定额直接费”项目中的“定额材料费”属于苗木栽种时的直接投入类,可以作为直接经济损失的依据。案号:(2020)豫行赔再3号


【裁判要点】


(一)汝州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将丁晓燕转包地地上林木强制清除,该强制行为已被生效的行政判决确认违法,汝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对丁晓燕的损失予以赔偿。本案诉争标的的性质属于行政赔偿,而非行政补偿,故就相关的征收补偿标准的规范性文件仅作为参考依据,而非直接适用。(二)就被诉行政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汝州市人民政府在实施行为时没有对现场苗木予以证据固定,致使在诉讼中无法予以客观核实;汝州市人民政府提交的河南英成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属于对片区的地上附属物的总评,仅在列表清单中显示了“木槿,2.784亩,评估值26450元,张万玉”内容,其实质上仍是按照苗圃类别的以亩数乘补偿标准的地上附属物评估,但没有现场勘查和清点的内容、没有苗木生长状态的数据,故不能作为认定赔偿数额的证据。丁晓燕提交的《苗木征收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书》,属于单方委托制作,因未经双方共同确认评估对象和资料,故不属于司法程序中应当采用的鉴定意见,其性质属于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类。对该证据材料,本院结合查明的事实和现场勘查情况,予以审核后可以作为确认赔偿数额的参照依据。


14.【河南高院】涉案土地的赔偿标准应当采用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的补偿标准进行,即参照省政府规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赔偿。案号:(2020)豫行赔再4号


【裁判要点】


依据《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七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地上附着物和青草补偿费标准执行”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202号)第三条“因国家经济建设或地方公益性建设需要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的,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并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因公益性建设需要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的,应当参照河南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地上附着物和青草补偿费标准进行补偿。本案中,涉案土地原系国有农场农用地,武伟购买后土地性质未发生变化,仍为国有农用地,故补偿标准应当一致。涉案土地因国道G209线改建工程被卢氏县政府征占修路,虽然征占行为因未履行法定程序已被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为违法,但是征占行为系因国道改建工程即因公益性建设需要而实施,故对涉案土地的赔偿标准应当采用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的补偿标准进行,即参照省政府规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赔偿。涉案土地11.3742亩,省政府规定的涉案区片综合地价为每亩48000元,总计545961.6元(48000×11.3742)。涉案土地上的青草补偿费已直接支付给种地群众,无需再赔偿。涉案土地上无其他附着物,亦无需赔偿。


行政赔偿属于国家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等规定,国家赔偿实行直接损失赔偿原则,对于间接损失等不予赔偿。河南华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豫华鼎评报字(2016)第086号资产评估报告,系对涉案土地市场价值进行的评估,该土地市场价值构成包括土地取得费、相关税费、投资利润等。相关税费系由征用地人向政府相关部门等交纳,不属于被征用人武伟的财产损失。投资利润是间接损失,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因此,原审采信评估报告,完全按照市场价标准,对包括投资利润等间接损失在内的武伟土地损失进行全额赔偿,甚至不属于武伟损失的相关税费也予以赔偿不当,应予纠正。


15.【河南高院】对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来说,普遍存在着未办理规划手续进行建设的情况,过错并不在于村民,无规划手续并不必然意味着无正当权益。案号:(2020)豫行终423号

【裁判要点】


对于复议决定驳回赔偿请求的问题,三门峡市政府的理由是未取得相应的规划许可手续,但对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来说,由于普遍存在着未办理规划手续进行建设的情况,这很大一部分是农村的行政管理现状,过错并不在于村民,无规划手续并不必然意味着无正当权益。因此,三门峡市政府还应进一步对本案争议的问题进行查证,包括张世宽是否违反“一户一宅”原则,是否是为了获得补偿的强搭强建,涉案建筑是否实质上违反规划,三门峡市城乡一体化管委会在强拆过程中是否采取了明显的损坏建筑材料的手段等情况。除此之外,张世宽请求赔偿屋内物品问题,三门峡市政府还需要调查张世宽是否在涉案房屋内居住、是否存在相应物品,能否根据一般的生活经验和正常理智对物品是否存在及其价值情况进行裁量。对于上述问题,三门峡市政府在作出涉案复议决定过程中均未调查、裁量,该复议决定属于事实不清,应予部分撤销。一审判决以司法查明事实代替复议机关应当查明而未查明的事实,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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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德宇律师 秦江曼(实习)律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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