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房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开展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审批管理(以下简称农房审批管理)。
6月30日前全面开展农房审批管理工作
资料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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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要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空间,有条件、有需求的村庄要按照“一村一图一表一则”的要求加快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要求全面推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制度。
已批复“多规合一”村庄规划的,严格依据村庄规划实施管理;
暂时没有“多规合一”村庄规划的,各县应制定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规划管控办法或村庄规划设计通则,作为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依据;
暂时没有“多规合一”村庄规划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规划管控办法或村庄规划设计通则的,应与正在编制的国土空间规划做好衔接,并在符合用途管制要求的基础上,对充分利用存量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满足安全要求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同时,要统筹做好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农用地转用审批工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收集整理相关材料报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按批次用地每半年一次性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农村宅基地农用地转用申请,县人民政府依法进行审批。
不得向建房农民收取这些费用
《通知》明确,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经费保障,将农房报批报建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经批准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市、县财政负担,不得向建房农民收取。
确需占用耕地的,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通过储备补充耕地指标、实施土地整治补充耕地等多种途径统一落实占补平衡,不得向农民收取耕地开垦费。
农房报批报建过程中涉及的图纸设计、地质勘查、测量服务,可由各县人民政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技术单位承担,所需费用由县级财政统筹解决,不得向建房农民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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