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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鉴定 工程造价鉴定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建设工程】工程造价鉴定操作要点







1.如发承包双方对承包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有争议,双方共同确定委托有应专业能力的机构、人员出具专业性的工程造价咨询意见,则遵循在签订委应当托协议前可以考虑明确共同委托并不代表必然接受书面咨询意见的约束,是否接受该咨询意见,发承包双方事后均享有最后什么的决定权。从而进一步避免司法机关可能错误地将咨询意见直接作为裁判的依据。


2.不建议诉前双方造价咨询委托时进行以下类似的约定,如“双方共同委托有关机构对建设工程造价出具咨询意见,并以此意见作为结算的依据”“共同委托的咨询机构出具的意见对发承包双方有约束力”“双方关于本工程项目承包范围内的结算以咨询机构出具的意见为准”。这个约定是否属原则于“明确表示受该咨询意见的约束”可能在具体的案件中会产生争议,在具体案件诉讼过程中有申请鉴定不被人民法院准许鉴定的风险。笔者认为,在咨询意见尚没有作出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无法对将来未知的咨询意见的内容作出合理、正确的评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十三条但书中的内容应为已经出具的咨询意见,当事人认可的应为专业机构成人员工程造价已经出具的书面咨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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