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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建设事业费季报(文化事业建设费季报还是月报)


1、什么是文化事业建设费?

文化事业建设费,自1997年1月1日起开征,仅针对两个行业征收,一是广告业,二是娱乐业。开征的时候是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随着营改增的推进,2013年广告业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国税局征收,2016年娱乐业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国税局征收。


2、费率是多少?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费率是3%。这个标准相当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了,所以对上述两行业来说,此费的负担大约相当于另外一个增值税,并不是一个小费种,不容忽视。



3、优惠政策有哪些?

第一个优惠政策: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有人问:这里的起征点金额是多少?是否可以按照国家税务公告2019年4号提高到月不超过10万元(季30万元)?


总局的官方回答是:增值税起征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执行。根据政策分析,文化事业建设费并不按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额度自动提升,目前仍然是月销售额2万元免征。


只有一个阶段有特殊优惠规定,那就是从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目前此政策已经失效。


第二个优惠政策:


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各省决定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所以对于地方企业来说,具体减征幅度需要咨询当地的税务机关。一般来说,各地都按照50%减征。


4、申报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期限与缴纳人、扣缴人的增值税申报期限相同。可以说是一个与增值税同进退的费种了。


5、案例分析

1、某广告公司9月份给客户开广告发布费20万,款都未付。第三季度就这一笔交易;(该公司为小规模:)


借:应收账款 20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广告费收入-某客户 194,174.76(200000/1.0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5,825.24 (200000/1.03*0.03)


文化事业建设费: 200000*3%*50%=3000;


假设第三季度收入4万元,该企业不满起征点(6万季报),不用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2、某广告公司9月份给客户开广告发布费20万,款都未付。第三季度就这一笔交易;(该公司为一般纳税人:)


借:应收账款 20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广告费收入-某客户 188,679.25(200000/1.0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1,320.75 (200000/1.03*0.06)


文化事业建设费: 200000*3%*50%=3000;


假设9月收入2万元,该企业不满起征点(2万月报),但是一般纳税人不享受起征点政策;


应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20000*3%*5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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