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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安市税务政策 2022年最新税务政策

为进一步加大大安市招商引资力度,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和鼓励投资者到我市投资兴业,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发展和转型升级,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补助政策


(一)项目条件


1.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我市项目建设条件,固定资产实际投资规模需达5000万元以上;


2.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2000元/平方米;


3.税收强度不低于200元/平方米;


4.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至1亿元的项目,须在供地后一年内完成建设并正式投产;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至3亿元项目,须在供地后一年半内完成建设并正式投产,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项目,可视实际情况确定建设周期。


(二)补助方式


1.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0%给予扶持。


享受补助的最新项目,需经相关部门认定,补助分三次兑现,即:固定资产投资完成50%以上的项目,可以申报投资形象进度奖,按项目扶持标准的30%给予奖励;项目按投资协议约定时限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并正式生产的,可再次申报形象进度奖,按该项目扶持标准的30%给予奖励;项目投产后按投资协议约定达到经营指标的可申报突出贡献奖,按该项目扶持标准的40%给予奖励。(若在一年中达到多个兑现标准时,当年只能兑现一次。)


2.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5000万元)至1亿元的项目,项目建成投产后,按固定资产投资的5%给予扶持;税收强度不低于400元/平方米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的10%给予扶持。


3.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足5000万元,但税收强度不低于400元/平方米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扶持;税收强度超过200元/平方米、低于400元/平方米,有科技引领、市场引导性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扶持。


4.鼓励项目集约利用土地。对域外来我市租用厂房的项目,可按照该项目形成地方财力的50%给予补贴,连续扶持三年。


5.对于非工业的一产和三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补助方式一事一议。


二、税收政策


(一)投资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及其配套技术、配件、备件,按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振兴东北政策)。


(二)投资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可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工业企业受让或投资无形资产,可在现行规定摊销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比例缩短摊销年限(振兴东北政策)。


三、用地政策


为投资者提供的开发区内项目用地,达到“五通一平”标准,区外工业企业参照执行。


对于征地后两年不建或未按约定完成建设投产造成土地闲置的,市政府将根据有关土地法律法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四、人才政策


为充分发挥人才资源在市场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的为我市经济发展服务,持续引进产业发展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营造全民招才引智的良好氛围。


(一)对于在招商引资新建规模以上企业工作并在我市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高学历、高技术管理人才,经组织、政策人社部门认定后可选择在大安市落户,在教育、医疗和社会保障方面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并且由市财政根据不同情况给予生活补贴、安家费补助税务,具体如下:


1.生活补贴标准为:从引进之日起两年内,全日制博士5000元/人/月;全日制硕士3000元/人/月;“985工程”“211工程”(不包括与相关大学合作挂牌院校)重点大学全日制本科生2000元/人/月。享受以上生活津贴人员必须常年在大安市工作,且签订3年以上聘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五险”的,每满一年,由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配合,对符合补贴标准的人员审核造册,并一次性发放。


2.购房补贴标准为:为妥善解决引进人才住房问题,我市对全日制博士在我市购房,每人给予购房补贴10万元,分5年发放,每年2万元。对引进的全日制硕士在我市购房,每人给予购房补贴6万元,分5年发放,每年1.2万元。对“985工程”“211工程”重点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在我市购房,每人提供4万元的购房补贴,分5年发放,每年0.8万元。


3.对在我市新建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对能按时支付工人工资、不产生劳资纠纷且具备享受本优惠政策条件的新建企业,自生产之日起常年解决本地劳动力就业人数达50人以上,且签订2年以上劳动用工合同并按规定缴纳“五险”的,按照解决劳动力就业人数给予一次性现金补助:解决就业50—300人的,按每人300元标准进行补助;解决就业300—500人的,按每人400元标准进行补助;2022年解决就业500人以上的,按每人500元标准进行补助。


五、奖励政策


对招商引资项目中介人给予奖励。凡符合奖励条件并成功落地的招商项目,公职人员给予行政奖励(参照公务员奖励标准发放奖金),社会引资者给予资金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含税)。


(一)社会引资人奖励政策。固定资产投资在3千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按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


(二)公职人员奖励政策。把招商引资工作业绩做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对政治素质过硬、招商引资实绩突出、符合干部选拔任用条件的干部,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职务职级。


1.对成功引进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以上的公职人员,给予申请三等功,按当年应得绩效奖上浮30%给予奖励。


2.对成功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公职人员,给予申请三等功,按当年应得绩效奖上浮30%给予奖励,并由市财政拨付其所在单位10万元的招商引资工作经费,所在单位年终绩效考核综合加分。


3.对成功引进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的公职人员,给予申请二等功,按当年绩效奖上浮30%给予奖励,由市财政拨付其所在单位15万元的招商引资工作经费,所在单位年终绩效考核综合加分大安市。对成功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公职人员,给予申请一等功,按当年绩效上浮30%给予奖励。所在单位由市财政拨付20万元招商引资工作经费,年终绩效考核直接纳入优秀等级。


(三)同一招商引资项目只奖励一个公职人员或一个社会引资者。


(四)对引进重大项目的部门、乡镇,按照引进项目的规模和财政贡献率,给与相应的奖励。


(五)支持科技创新。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开展技术创新,开发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研制适销对路的新产品。对初次认定为国家、省级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5万元奖励;对初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在重点行业(领域)取得发明专利、完成成果转化且销售收入超过2000万元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六)实施品牌战略。积极鼓励企业加强品牌建设,扩大市场影响力。对初次被认(评)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中华老字号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被认(评)定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品)、吉林省著名商标、吉林省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六、服务政策


(一)对于新办的招商引资企业,实行“全方位、全过程”跟踪服务,市重点项目服务中心负责领办企业投产前的一切手续,市行政审批局、税务局以及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全力配合,开辟行政审批绿色通道。


(二)对于域外投资者,统一由市重点项目服务中心核发《外来投资企业客商证》,对持此证者,应尊重客商的生活方式和习惯,依法保障其人身自由与安全,为其提供工作及生活便利。对其子女入学,享受本地学生同等待遇;对客商及其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凭市重点项目服务中心出具的证明,根据客商意愿,允许其户口迁入我市,并鼓励其直系亲属落户我市。


(三)收费项目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最低标准执行。


七、其他说明


(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助:


1.未按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被市级及其以上相关职能部门处罚的;


2.未按规定纳税的;


3.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


4.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二)养殖类、能源类等资源类项目,不享受该政策。


(三)国家相关政策如有调整,按国家和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四)对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一经查实,除追回全部奖励外,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法律责任。


(五)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我市与白城市的同类奖励政策,不可重复享受。


(六)本政策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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