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税务筹划 >

银行证券开户不取消有问题吗(证券开户不注销有影响吗)

为了确保执行顺利进行


申请人往往会对被执行人财务查封


但你知道吗


有些情况下如不及时解除查封


申请执行人可能面临败诉风险




2020年4月,河南省某面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面粉公司”)因行政违法被南乐县某局处行政处罚60000元。


处罚决定书生效后,面粉公司未按期缴纳罚款,南乐县某局于2021年4月向南乐县法院申请行政非诉执行。进入程序后,南乐县法院经启动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面粉公司名下有“林肯牌”轿车一辆,立即对该车辆办理了查封手续,并开始查询车辆下落。


2021年12月,案外人濮阳市某置业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公司”)以其系该车辆实际所有人为由向南乐县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南乐县法院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执行异议审查部门经形式审查后依法驳回了案外人置业公司的执行异议申请,并告知执行异议之诉权利。


2022年1月,置业公司以南乐县某局为被告向南乐县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人民法院。被告南乐县某局辩称,法院查封车辆登记证被执行人面粉公司名下,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置业公司对案车辆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判决前,南乐县法院经向南乐县某局释明法律规定,其经向律师咨询后经权衡利弊,为避免承担败诉费用,向南乐县法院申请解除对案涉车辆的查封。法院解除车辆查封后,原告置业公司向法院提出提出撤诉申请,法院依法准予原告置业公司的撤诉。




法官说法





尹宇川,南乐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助理


“案外人执行异议”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又称执行标的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在执行程序中不服法院查封裁定和执行异议裁定,主张对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执行标的享有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而向执行法院提出的异议和诉讼。


执行程序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主张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4条提出书面异议。符合立案条件的,执行法院立“执异”案号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中止执行的执行裁定。案外人、当事人不服该执行异议裁定的,可在执行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未经前置执行异议程序,不得直接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执行案件申请人在执行程序中遇到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时,如坚持要求处置查封财产,将可能面临败诉风险,并承担相关诉讼费用。




法条链接


1.《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零七条: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一)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二)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三)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四)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五)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二)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三)异议部分成立的,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四)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执行行为无撤销、变更内容的,裁定异议成立或者相应部分异议成立。


第二十五条: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一)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二)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未登记的特定动产和其他动产,按照实际占有情况判断;(三)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有价证券由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托管机构名义持有的,按照该机构登记的实际出资人账户名称判断;(四)股权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判断;(五)其他财产和权利,有登记的,按照登记机构的登记判断;无登记的,按照合同等证明财产权属或者权利人的证据判断。案外人依据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该法律文书认定的执行标的权利人与依照前款规定得出的判断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3.《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