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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淘宝商标知识产权侵权案例(网店被投诉知识产权外观侵权)

每年的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网店日,4月20日—4月26日为全国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周。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莞中院”)公布涉及商标权、著作权、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等四个方面的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和依法维权的能力。


案例一【商标权】


在非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原告注册商标系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被投诉

经东莞中院审理认定,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案涉某水果批发行系被告黄某经营的店铺,但已于2020年5月份注销。被告店铺销售被诉侵权商品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并商标进行赔偿。


由于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涉案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也未举证证明被告的侵权获利和商标许可使用费,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判决被告黄某赔偿原告包括合理维权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7000元。


地理标志产品因具有地域性、品质高、声誉好、数量少等特性,深受消费者的喜爱和追捧。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可以起到保护地理标志产品,促进地方特色经济发展的作用。一些不良商家瞄准地理标志产品因稀有而价高的“商机”,采取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等方法,在非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这样不仅损害了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利益,还损害了地理标志产品的市场及声誉。本案认定被告销售的产品侵犯了原告的案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促进了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保护。


案例二【著作权】


未经授权仿造明星服饰、使用剧集截图


均构成侵犯著作权


2019年播出的青春励志言情剧《亲爱的,热爱的》,拥有高收视率、高播放量以及高评分的口碑。上海某文化公司为该剧的制作人,拥有该剧各类素材,包括但不限于剧名、标识、剧照、海报、剧中美术形象、Q版形象、人物造型、剧中战队服装等内容的完整知识产权及相关权益。


电视剧播出后,被告东莞市某莎服饰有限公司在某网站销售名称为“亲爱的热爱的杨紫佟年李现韩商言同款KK战队情侣装装队服黑白卫衣”和“亲爱的热爱的王真儿艾倩同款19秋新款假两件白色斜肩漏肩时尚毛衣”的两款商品,单价分别为88元、115元,30天内成交量分别为486件、204东莞件。并且在销售这两款产品时,页面上使用了《亲爱的,热爱的》电视剧的截图。


上海某文化公司认为某莎公司作为市场经营主体,理应尽到合理的注意和审查义务,但在其明知未取得原告授权的情况下实施侵权行为,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法院审理认定,上海某文化公司确为电视剧《亲爱的,热爱的》的著作权人,并享有战队服装作品的著作权。被告某莎公司的生产销售了与战队服装作品实质近似的服装,且在宣传时使用了涉案电视剧截屏,侵犯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权,此外,某莎公司在宣传时,使用了“亲爱的热爱的同款”,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被投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000元。


法官表示,淘宝、阿里巴巴等平台上,有不少商家打着“XX同款”的名号,销售服装等产品,并附有明星照片或剧集截图,往往会取得不错的销量。这些行为属于典型的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仿造明星服饰的样式会涉及侵犯服饰作品的著作权,若标上商标则构成侵犯商标权,使用电视剧的截图会侵犯剧集的著作权,使用“**同款”字样宣传,也会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广大商家应诚信经营,切勿随意蹭侵权明星、蹭爆款热度。


案例三【不正当竞争】


将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登记为企业名称


造成混淆的,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告铂爵旅拍文化集团有限公司系2014年12月31日成立的从事摄影扩印服务、文化、艺术活动策划等业务的公司。原告一直在持续、广泛使用“铂爵旅拍”作为自己字号、标识,并持续通过报刊、电视、网络视频及微博等媒介进行广告、宣传,获得了较强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被告东莞某婚纱摄影店系2019年3月26日成立的从事摄影服务的个体工商户。被告的店铺字号为“尊爵铂爵”,其店铺门口招牌上含有“铂爵旅拍”字样、外墙装潢上有“铂爵婚纱摄影”、“铂爵全球旅拍婚纱摄影”字样,室内楼梯有“铂爵全球旅拍婚纱摄影”字样、内墙装饰有“铂爵婚纱摄影”字样,宣传海报中有“铂爵全球旅拍婚纱摄影强势入驻黄江”字样。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同时从属摄知识产权影扩印服务行业,提供摄影服务的同业竞争者,在其店铺名称,以及店铺室内外装饰装潢及宣传海报中使用原告的“铂爵”字号,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案例


经法院审理认定,原告企业名称中的字号“铂爵”非通用词汇,较易为一般公众作为识别其企业的标志。被告与原告同商标处摄影扩印服务行业,是同业竞争者行业,其在自己店铺名称中使用“铂爵”明显具有攀附原告商誉、“搭便车”的嫌疑。


原告享有“铂爵旅拍”注册商标,该商标申请注册在前,被告店铺名称申请注册在后,被告将“铂爵旅拍”注册外观商标中“铂爵”二字作为其字号使用违反上述法律规定,虽然被告名称经合法注册,但不能就此认定其行为合法,应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在装潢、招牌、海报中使用“铂爵旅拍”“铂爵婚纱摄影”等字样,会导致消费者对原、被告的服务主体产生混淆,客观上达到了利用消费者混淆争夺潜在客户的效果。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故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含调查取证费、律师代理费等合理维权费用)1东莞5000元。


企业的名称、字号作为经营者的表征,是区分商品或服务的主体或来源的标志,是企业的重要无形资产,应受到法律保护。在原被告双方均从属摄影扩印服务行业,提供摄影服务,属于同业竞争者的情况下,被告在店铺名称中使用原告字号、在店面显眼位置使用含有原告字号的标识,明显具有攀附原告商誉、“搭便车”的嫌疑。本案为不正当竞争纠纷,涉及国内知名摄影旅拍品牌,具有一知识产权定社会影响力,同时案例处理结果具有示范指导意义。


案例四【商业秘密


侵犯他人商业秘密还拒不执行


两被告人被判赔五百万案例并处刑罚


蒋某绍、郭某兰原为东莞“三来一补厂”某讯厂的员工。蒋某绍离职前任五金部工模主任,负责开发、设计、保管所有产品的模具及图纸资料;郭某兰离职前任采购部经理,侵权负责某迅厂客户资料、掌握所有客户与公司货款网店的结算方式等。


蒋某绍与同案犯杨某从某迅厂离职前成立某金公司,组织郭某兰等人生产销售与某讯厂同类型产品,后某讯厂及其投资者某讯公司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某金公司、杨某、唐某忠以及蒋某绍、郭某兰侵害其商业秘密。


后经法院审理,认定上述被告侵犯了某讯厂、某讯公司的商业秘密,并判令上述被告停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赔偿损失。判决生效后,杨某、蒋某绍等人仍未停止侵犯某讯厂、某讯公司的商业秘密,并以他人名义注册成立某佐公司,将某金公司的设备、员工等转移至某佐公司,以某佐公司的名淘宝义继续生产、经营同类商品。


法院执行人员到原某金公司厂址即某佐公司依法执行判决,遭到阻挠,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执行人员再次到某佐公司执行时,发现该公司资产已被转移,故将案件移送公安立案侦查,后蒋某绍、郭某兰被捉获。


法院认为,蒋某绍、郭某兰无视国法,违反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给权利侵权案人造成损失在250万元以上,构成侵犯商淘宝业秘密罪。蒋某绍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故判决被告人蒋某绍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350万元;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被告人郭某兰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50万元。


商业秘密能够为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企业应对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防止外泄,同时劳动者在工作中接触到企业的商业秘密时,应当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违反约定和企业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进行获利,是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此外,劳动者辞职后仍然需要承担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劳动者辞职后并使用企业的商业秘密的,不单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若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本案充分体外观现了知识产权案件民刑交叉的问题,以及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重叠时的处理问题,展现了知识产权“三审合一”审判工作的特点。先前民事案件已对商业秘密进行了认定,本案则根据查明的事实适用相同标准认定了商业秘密,并认定了权利人的相应损失,有效打击了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通过本案审判,展现出我国对商业秘密上民侵权案事和刑事的双重保护,能够充分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并对犯罪分子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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