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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管理办法废止(个体工商户)


一行为违反名称数法条如何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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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文书中如何表述个体工商户当事人的身份?


黄璞琳


行政执法文书中,对于登记了字号名称的个体工商户,如何表述其当事人身份,以谁为当事人?近年来,一直有执法人员纠结此问题。尤其是,工商、质检、食个体药三家合并为市场监管局后,有执法人员分别依据原工商、质检、食药总局印发的行政处罚文管理办法书制作规范,坚持不同的表述意见:有的名称坚持以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名称为当事人,有的坚持以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姓名为当事人。


其实管理办法,前述争议之根源,应当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民事诉讼法的新旧司法解释,对个体工商户当事人身份表述作了修改。


民事诉讼法新司法解释公布后,不少部门也依循其新规定,在行政执法文书中,将个体工商工商户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废止名称列为当事人,同时载明其登记的经营者姓名。个人认为,此个体表述模式也有个好处:行政执法文书中,对家庭经营的工商户个体工商户,以其字号名称表述当事人身份信息的,在执行阶段直接执行参与家庭经营的成员名下财产更为便利。当然,字号为了统一认识,建议市场监管总局统一执法文书制作规范时,也依循法释〔2015〕5号第五十九条予字号以废止统一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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