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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假制度(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

(一)工作日制度内的间歇时间

每个工作日内,为了减少劳动者的疲劳和紧张状态,给予劳动者必要的休息和用餐时间即午休时间。一般休假为一小时,不得少于半小时。实行轮班制的单位,在调换班次时,不得使劳动者连续工作两班。


(二)职工每周公休假日

国家规定,一般每周工作5天实行半,劳动者可享有一天半的公休假日。


特殊行业如供电、供水等可从实际情况出发,依法安排休息日。


(三)每年法定节假日

我法定节假日如下:元旦(一月)、春节(正月)、国际劳动节(五月)、国庆节(十月一);


上述节日适逢公假日,顺延补假。


属于部分人民的节日,有“三八妇女节,“五四”青年节,“六一”儿童节,“八一”建军节,教师节等放假半天或一天,以利于开展纪念活动。


各地区少数民族节日,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各地区少数民族的习惯分别规定。


对于在节日或每周公休假日,值班的定时和无定时的职工,应该在两周内补给与值班时间相等的休息时间的。


(四)职工探亲假

职工探亲,是指与父母与配偶分居两地的职工,每年在一定时期内,回家团聚的假期。


我国从1958年实行职工探亲假制度。1981年3月又重新公布了《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的规定》,享受职工探亲假的条件是,凡是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休假但是职工与父母一方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职工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制度程假。


职工探亲假的实行,不仅对职工探亲的要求得到适当满足,而且对于控制城市人口,鼓励有条件回农村探亲的职工家属还乡生产实行和有计划地安排职工探亲的时间,保证企业在春节前后出勤率正常,对于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发展生产是有利的。同时,体现了国家实行休息休假制度的必要性。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5条规定,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具体假期日期如下:


1、探望配偶的,每年给假一次,一次三十天,车船费报销。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的,每年给假一次,一次二十天,如两年全休可给四十五天 ,车船费报销。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四年给假一次,一次二十天,车船费在本人标准工资30%职工以内的自理,超过部分报销。


我国对法定假日的规定也经过了多次征询意见与修订,除了法定节假日,部分职业还应该享有调休假、探亲假、公假等。像我们经常说的“五一、十一”属于法定节假日,如果需要上班,单位是需要向劳动者支付三倍薪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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