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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募集资金结算专属账户(私募基金募集规模)


私募基金合规体系建设之募集合规性(二):私募基金的募集程序


随着经济发展的放缓,私募基金风险事件逐渐浮出水面,投资人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等的争议不断。由于私募基金的投资风险属于商业风险,难以量化,归责尺度也更为严格。因此,私募基金的资金募集合规性,无论是在行政处罚还是民事纠纷中,均是各方争议焦点。


为进一步规范私募基募集资金行业发展,监管机构也制定了更完善的监管规则和更严格的监管措施,对私募基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本文将对私募基金合规体系中的募集程序进行系统梳理,供相关方明确自身权利义务、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参考。


一、概要


募集是私募基金合规体系的开端。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应制作推介材料并向投资者宣传推介。私募基金募集程序主要包括:1确定特定对象;2向特定对象推介私募基金产品;3签署风险揭示书;4确认合格投资者;5投资者冷静期及回访;6签署基金规模产品合同。下文我们将依序阐述。


任何参与私募基金募集环节的主体,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募集机构”)、为募集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和资金监督服务的机构均应按专属照上述环节,在推介私募基金、发售基金份额(权益),办理基金份额(权益)认/申购(认缴)、赎回(退出)等活动中履行相应义务。


三、特定对象的确定


私募基金作为非公开发行产品,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也不得做公开或变相公开宣传。未经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募集机构不得向任何人宣传推介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管理人一般采取问卷调查的方式履行特定对象确定程序。问卷需载明投资者基本信息,投资者的收入来源和金额,投资者的投资知识和投资经验,投资者风险偏好等要素并打分。


投资者问卷调查风险评估结构的有效期为3年。从首次评估满3年之日后,若募集机构再次向投资者宣传推介新的账户产品,则需要重新作问卷调查;若投资者购买的私募基金产品期限超过3年,持有期间不必再作问卷调查。


在投资者填写调查问卷之时,募集机构需对投资者进行风险分类。投资者一般被分为保守型、稳健型、平衡型、成长型、进取型,待投资者填写完毕问卷之后,募集机构应结合投资者问卷得分,将投资者归入不同的风险类别。


一般来说,股权类基金和权益型基金的投资者风险偏好相对较高,多为成长型和进取型;固收类基金投资者风险偏好相对较低,多为保守型、稳健型;资产配置基金的投资者更多为平衡型和稳健型,具体取决于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


二、推介材料和推介方式


基金募集机构应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在投资者风险分类完成后,募集机构应向投资者推介与其风险等级相匹配的私募基金产品,该过程即投资者适当性匹配。


1.推介材料的主要内容


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应包含私募基金的主要信息,揭示投资风险,不得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推介材料的内容应全面,囊括私募基金及管理人的基本信息,基金托管和外包情募集况,基金的投资范围、策略,基金的风险及收益风险匹配,基金的主要成本及其分类和金额,基金的账户及资金监管以及信息披露等。


私募基金的推介材料必须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制作,并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使用。推介材料的主要要素应与基金合同一致。若有不一致的,应特别说明。


2.非现场宣传推介的特殊要求


目前互联网等非现场宣传方式已成为主要的信息传播途径,也是私募基金销售的重要募集渠道。门户网、微信群聊、微信朋友圈、微博、应用程序(“网络传播工具”)等方式虽便利,但其受众是不特定的大众,不符合私募基金募集合规性要求。


因此,监管机构规定募集机构应通过在网络传播工具中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确定特定对象。客户需如实填报真实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阅读并同意募集机构的网络服务协议、阅读并主动确认其自身符合合格投资者的规定并在线填报风险私募基金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问卷调查。此后,募集机构才能开放权限让投资者浏览与其风险分类相匹配的私募基金产品。


三、风险揭示书的主要内容


任何投资均有风险,而向投资者充分揭露风险,是“买者自负”原则的前提。因此,规模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之前,募集机构有必要向其充分揭露私募基金的风险,并要求其签字确认。协会将私募基金风险分为特殊风险和一般风险。我们认为,私募基金结算的风险可以细分为三个维度:


1.私募基金的产品风险


产品风险是指基金产品层面的风险。如托管、外包、投资顾问、产品募集失败、登记备案相关的风险,以及基金合同文件与监管模板差异较大的风险等。这类风险旨在提示投资者产品的整体风险级别。


2.底层投资的一般风险


底层投资的一般风险是私募基金投资均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结算(侧重证券投资类基金)、信用风险(侧重股权投资类基金)、资金受损风险等。这类风险旨在提示投资者某类私募基金产品的风险。


3.底层投资的特别风险


底层投资的特别风险是某一只基金所特有的风险。对证券投资基金而言,专属如杠杆率过高可能导致的风险,投资范围中包含某一类流动性较差或评级较低债券的风险,或投资范围中包含某产能过剩行业股票的风险;对股权投资基金而言,如标的公司资产负债率过高,或存在资产被限制情况,或重要知识产权快到期,或存在潜在的重大诉讼风险等。这类风险旨在提示投资者投资的具体产品所可能面临的风险。募集资


特别风险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尽职调查过程中是否谨慎细致、投资管理过程中是否勤勉尽责的具体体现。通常情况下,私募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最容易在底层投资的特别风险上产生争议。


四、合格投资者的确认


对拟认购私募基金产品的特定对象,除需向其揭示及确认风险外,募集机构还必须履行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的规定,合格投资者为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机构和个人:1.私募基金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机构;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虽然《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对专业投资者/合格投资者的投资账户经验均提出了差异性要求,但按照目前适用的私募基金备案标准,合格投资者需符合《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五、冷静期和募集后回访


为进一步保障投资者的权益,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合同中约定给投资者拥有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投资冷静期自基金合同签署完毕且投资者交纳认购基金的款项后起算。


募集机构应当在投资冷静期满后,指令本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适当方式进行投资回访。


投资者在募集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回访确认成功后,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可由募集账户划转到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此时,投资者才能实质上认购或申购成功基金份额。


六、小结


由于募集合规性与私募基金的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关资金联较强,操作风险、法律风险一般伴随着募集机构的过失或过错,难以用其他客观理由排除自身责任。因此,私募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及其他参与私募基金募集环节的主体在宣传推介私募基金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循监管机构和协会的要求,避免因此产生纠纷。


私募基金合规体系建设(一):私募基金产品的风险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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