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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内容(加计抵减税额的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加计(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税额定,适用10%加计10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政策人,是指适用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税额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抵减8的7号)规定,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销售额占全内容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举例说明,纳税人a邮政服务销10售额占比为5%,电信服务销售额占比10%,现代服务销售额占比20%,生活服务销售额占比适用30%,货物销加计售额占比3内容5%.纳税人b现代政策服务业销售额占比10%,生活服务销售额占比55%,金融服务销售额35%.由于纳税人a和纳税人b的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均超过50%,因此纳税人a和纳税人b都可以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自2019年10月1日起,由于纳税人b的生活服务销售额占比超过50%,可以适用更为优惠的15%加计抵减政策;而纳税人a的生活服务销售额占比未超过50%,只能继续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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